2020年拆除違章建築,這8種不能拆了,否則出了事,嚴重會判刑

文章導讀:有些建築看似是違章建築,但卻是合法建築,或者是經過補辦手續就能轉為合法的建築。拆除違章建築之前,應該充分調查和查明事實,避免誤拆不該拆的合法建築。如果把這8種房屋當違章建築拆除,違法拆除的責任人要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第一種、證照不全的可以補辦手續的建築,不應直接認定違章建築。

依照《城鄉規劃法》,取得相關的手續,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我們理解為,對於可以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築,應該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

2020年拆除違章建築,這8種不能拆了,否則出了事,嚴重會判刑

第二種、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擴建的建築,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築。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該建築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擴建。

第三種、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應直接認定違章建築。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房產證和建築工程規劃手續,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屬於證照不全,可以補辦手續。

第四種、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築不是違章建築。

招商引資企業經行政機關或職能部門同意建設的建築(審批方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2020年拆除違章建築,這8種不能拆了,否則出了事,嚴重會判刑

第五種、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

自從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1982年頒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隨之廢止。所以說,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

第六種、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例如通過行政機關的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權,但是出售時只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沒有辦理手續,這種情況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種、農村的三種土地上的建築,不屬於違章建築。

農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的土地、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這三類土地上的建築,不應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

2020年拆除違章建築,這8種不能拆了,否則出了事,嚴重會判刑

第八種、在土地總體規劃調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該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取得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我們認為符合當時的規定,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依據法律規定,只能沒收,不能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謝律師提示您:

各地的徵地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標準不同,徵地項目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您沒有與該行政機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行政機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私信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