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治工作不斷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日益壯大、服務領域逐步拓寬,為促進我國對外開放、維護海外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存在總量偏小、質量不高、經驗不足等問題,不能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4月17日,全國政協召開雙週協商座談會,專門就此進行協商議政。現將有關發言摘登如下——

全國政協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題發言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走向世界,以負責任大國參與國際事務,必須善於運用法治。這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好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一、充分認識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明確工作方向和目標任務。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做全球治理變革進程的參與者、推動者、引領者。只有熟悉規則、遵守規則,進而融入規則、運用規則,才可能高質量地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一支政治立場堅定、具有家國情懷、專業素養過硬、能破實踐難題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是我國參與國際治理體系的重要資源,是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需要把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放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兩個大局的歷史進程中,進一步提高其重要性認識,突破行業發展視角,重新定位涉外法律服務在國家戰略實施、對外交往、經貿往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其作為實現民族復興的必答題,加強統籌規劃、持續紮實推進。建議將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十四五”規劃,明確有關工作目標任務和政策要求,同時研究制定專項規劃,統籌推進有關工作。

二、創新體制機制,加強統籌規劃。我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缺乏統籌規劃、整體設計。要充分發揮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優勢,創新體制機制,體現規律特點,頂層設計、高位推動、協同實施。可以考慮建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機制,深入研究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律特點,統一規劃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使用、管理,加大統籌整合力度,加強實踐能力訓練,明確目標管理方法,為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提供組織保障。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使用、管理的具體制度機制,也不能簡單套用對國內法律人才的辦法,需要結合實際探索創新。

三、堅持遠近結合,紮實推進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善作善成、久久為功。當前,需要打通有關機構現有人才交流、共享渠道,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專精、外語嫻熟、經驗豐富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國家隊”。改革政府部門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選拔、聘用、激勵機制,在政府有關部門彙集一批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有針對性地完善法律服務行業政策,規範涉外法律服務市場,推動涉外律師隊伍發展。按照國際組織僱員選拔標準培養一批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建立國際組織後備人才數據庫、國際組織崗位需求信息庫,做好供需對接。長遠看,關鍵還是要建立實踐導向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法學學科體系,提升國際法學學科地位,完善跨學科人才培養模式。特別要注重實踐訓練,加強有關機構與學校聯合培養、定向培養、委託培養,鼓勵在學中幹、在幹中學。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作網絡議政討論和相關調研情況綜述:將建設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部署予以全面推進

此次雙週協商座談會是在特殊時期組織召開,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及時調整工作方案,採用徵集書面材料、召開視頻會議、個別聽取意見建議、提前開通網絡議政群等方式,為委員建言資政做好服務。線下,共收集到7大類68份20餘萬字的材料;線上,34個界別122名委員提出476條共8萬餘字的意見建議,各有關部門也為我們籌備開好這次會議提供了有力支持。

黨的十八大以來,涉外法治工作快速發展,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在維護我國公民和企業海外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呈現隊伍“小”、人才“少”、分佈“散”、市場“亂”的特點。

調研中,委員們反映,這些問題背後深層次的原因主要是:對於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對我國參與國際治理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缺乏國家層面的統籌體制,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的培養、管理、使用等各個環節存在體制機制障礙。

委員們認為,應當從國家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明確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是我國參與國際治理體系的重要戰略資源,將其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部署予以全面推進。建議黨中央針對加強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出臺專門文件,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建立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司法部)牽頭,中組部、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貿促會等部門參與的涉外法治人才建設領導小組,統籌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建立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的資源統籌、部門協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

三、深化涉外法治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涉外法律工作職業共同體,探索打通涉外法律服務行業與政府機構、高校之間的職業壁壘。

四、根據實際需要,從涉外律師、政府涉外法治幹部、國際組織人才、專家學者等方面,制定專項工作方案,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工作體系化建設水平。

全國政協委員、一帶一路國際研究院(香港)院長王貴國(視頻連線):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現有的國際秩序

我從當代國際法律秩序的建立、主要特點和我國應採取的應對措施三個方面作發言。

一、當今國際法律秩序系建基於歐洲30年戰爭後達成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年)的制度之上。威斯特伐利亞制度首次承認由不同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的存在。國際社會應遵循三個原則:一是主權原則(包括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二是條約必須信守,三是和平解決爭端。

儘管1648年後大小戰爭仍不斷髮生(包括兩次世界大戰在內),但威斯特伐利亞制度的原則仍得以延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國際秩序為有史以來機構設置最全面、參與者最廣泛和國際、國內法律相互滲透最深入者。需要指出的是,國際秩序的建立、發展均由於重大國際事件的發生,如戰爭、傳染病大流行等。

二、當代國際秩序的特點是由國家主導的多邊國際組織和眾多區域性組織、多邊條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雙邊投資協定等形成一個相當完善的國際法律秩序。這些國際組織通過互派觀察員參與對方的活動,在規範方面相互援引、實踐上相互借鑑,從而形成一個龐大的國際規則網絡。這個國際規則網絡的特點是國際規則進入內國法,直接對主權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構成影響。其另一特點是商業和非商業實體、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等參與國際事務,成為國際法上的權利載體。

三、建議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現有的國際秩序,特別是其具體運作方式、所遵循的原則以及規則的解釋等;以“一帶一路”倡議為依託,漸次形成合作的國際機制;通過增加合作內容、模式和方法的方式,融入現有國際法律秩序;以中華傳統文化為基礎,搭建符合東方文明的合作框架;抓住歷史機遇,以包容禮讓的心態,以推介事實經驗為切入點,首先進入某些方面的全球治理主導地位。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會長高燕:加強涉外仲裁人才隊伍建設

我談一下對加強涉外仲裁人才隊伍建設的認識:

一、涉外仲裁人才隊伍與市場需求不匹配。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生產要素進一步在世界範圍流動,國際商事爭端逐年增多,國際仲裁市場需求日益趨漲。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已形成約5萬人的仲裁從業隊伍,但與龐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依然面臨“雙缺”狀態:既缺少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強的專業人才,又缺乏擁有紮實外語功底、過硬法律背景和專業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國際仲裁領域一錘定音式人才更加匱乏。人才匱乏是案件流失境外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打造國際商事仲裁目的地,加強仲裁人才隊伍建設刻不容緩。

二、仲裁人才隊伍建設受三大因素制約。近年來,我國仲裁事業獲得了較快發展,但與其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要求相比,人才隊伍建設仍受培養渠道不繫統、體制機制不健全、法治環境不完善等因素制約。

三、繼續深化改革,破解人才匱乏難題。短期來看急事先辦,商務部、貿促會等部門繼續向投資爭端解決國際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機構輸送人才;依託貿仲委等國際化程度高的仲裁機構開展高端培訓;良性引導企業選擇中國機構和專家;由商務部、貿促會等實務部門與高校聯合打造頂級智庫;加強國際法一級學科建設,開設仲裁、國際貿易等交叉課程,通過供給側改革培養人才。中期來看夯實隊伍,按照中央頂層設計,發揮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新平臺作用;加快建立知識產權專門仲裁機構;抓好貿仲委、海仲委等領頭羊,打造國際品牌;發揮貿促會駐外代表處非外交身份優勢,加大人員交流力度,以國際化平臺歷練隊伍。長期來看久久為功,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高度出發,加強統籌規劃,可由依法治國辦牽頭抓總,繼續推動仲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推動仲裁法修改等法律法規配套工作;加大市場開放力度,在自貿區引入境外仲裁機構;進一步加大司法支持力度,破解執行難題,以完善的仲裁製度環境吸引人才。

全國政協委員、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張海文:加強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一、充分認識加強高素質涉外海洋法律“國家隊”人才隊伍建設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爭奪制度性權利和話語權是海洋領域鬥爭的最新形態。深海、極地、外空和網絡是新時期四大戰略新疆域。

二、需培養什麼樣的涉外海洋法律“國家隊”

我的體會是至少應具備以下方面基本素質:一是政治素質高,要擁有家國情懷;二是專業素養深厚,應受過系統性的專業學習;三是知識面廣,擁有豐富的跨領域跨學科知識;四是實戰應急能力強。

三、建議

基於急用先行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原則,以應急性解決“卡脖子”問題和儘快補齊短板為目標,建議如下:一是戰略規劃與年度性推進相結合;二是設立國家專項,有針對性解決“卡脖子”問題;三是完善“走出去”“引進來”相關政策。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視頻連線):加強涉外金融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近年來,隨著金融對外開放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國涉外金融業務快速增長。許多業務中,外方占主導地位,不僅傾向於選擇適用國際慣例或境外法律,而且還要求境外管轄。在尊重經濟主體對法律適用的自主選擇權的同時,我們更希望能選擇中國的法院或仲裁管轄。當前,我國缺乏精通國際金融規則、境外金融法律,能夠熟練運用國際慣例和境外法律解決涉外金融糾紛的司法人才。要緩解上述人才缺口,從長遠來看要靠培養,而短期看主要靠制度創新,靠引進和帶動,打破涉外金融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業的壁壘。為此,建議:

一、加快引進境外有影響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發揮引領帶動作用。一方面,借鑑迪拜、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的做法,通過聘用制、任期制等靈活方式,吸收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境外法官、法律專家作為審判機構的法官或陪審員,專職處理適用境外法律和國際慣例的涉外案件。可考慮在國際商事活躍的上海臨港等地,試點法治試驗區。另一方面,可在金融領域試點開放法律服務市場,放鬆外國律師在國內的執業限制,允許外國知名律師在中國註冊為“外國執業律師”,並允許中國律師事務所聘用後直接代理外方或涉外金融法律服務。

二、加大司法部門與金融部門間的人才交流力度,培養“法律+金融”的複合型人才。建議進一步拓寬法官選任渠道,對有影響力的金融律師、金融法務人員等市場人才,可以以掛職形式任法官(掛職任法官需突破《法官法》法官不得兼職的規定);對於掛職型法官,建議簡化其任免程序,免除法官遴選考試,不佔員額指標。對金融監管部門、政府機關中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人才,可以以任職、掛職等方式與司法人員雙向交流。

此外,建議針對上海臨港國際商事(包括涉外金融)審判組織單設境外培訓與交流費用,有計劃地組織有潛力的法官到境外進行半年以上的中期學習,熟悉境外法律和普通法系審判規則,提高涉外金融案件的審判質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黃進:完善法學學科體系 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

我國急需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急需培養一大批具有家國情懷和世界眼光、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而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在涉外法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就顯得特別重要。為此,建議:

一、完善法學學科體系,將國際法學確立為法學門類下的一級學科。建議將國際法學確立為法學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在高校設置國際法學本科專業,設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刑法等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打造匯聚高素質國際法教師和專門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平臺。

二、優化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案。在夯實法科學生法學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跨學科人才培養模式,培養複合型、應用型、創新型、國際型法治人才;建立健全“法學+”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機制;探索“國內+海外”中外合作培養機制,拓寬與世界上高水平大學合作交流渠道。

三、強化涉外法律實踐教學。建立政法院校與涉外政府部門、涉外司法機關、涉外企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等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協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切實有效的政法部門和政法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有計劃有組織地持續支持我國大學生和研究生到國際組織實習實踐。

四、加強法律服務隊伍的在職培訓。採取得力措施,通過多種形式,分門別類地對法律服務隊伍開展涉外法律和國際法培訓,提升其涉外法治意識、國際法治意識,提升其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對外法律培訓力度。立足長遠,針對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青年法學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務人員、立法執法司法官員,適度開展中國法和國際法教育與培訓,培養知華、親華、友華的法界朋友,不斷擴大我國在世界法學法律界的朋友圈。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鐵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長進:加強企業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近幾年,在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引領下,我國企業以雄厚的資本能量,紛紛走出國門尋求合作。但部分中國企業在海外經營中,也遭遇了法律准入、合規經營、產品質量、規範標準等方面的重大糾紛和損失。

從我們“走出去”的實際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中國企業缺乏合規意識,不熟悉不理解海外規範標準,企業內法律人才不足,高價長期依賴外國律師;二是中國的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特別是業務接洽方面,還存在著“我方人員談業務,外方律師談規則”的現象;三是我國企業的律師通常只關注法律條文,對企業具體業務和當地風土人情不熟悉,導致在溝通、協調關係方面不順不暢;四是在國際工程中,我國承包商、分包商能交出高質量的工程,但在涉及索賠事項時,由於對方(甲方)本身存在的地位上的優勢以及相關的利益關係,而導致索賠無法順利取得的情況時有發生;五是有些國家的企業律師善於到當地政府進行“遊說”從而影響政策,間接導致中方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

這些問題背後的原因主要是中國企業對海外風險認識不足,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視程度不夠,人才選用機制不夠靈活等等。從我們企業角度看,目前急需一批具有紮實國際法律功底、豐富海外業務經驗、熟悉企業管理和公司業務、認同企業文化的涉外法律人才。為此,建議:

一、教育部門出臺措施和企業合作,從法學院大四學生中,有計劃地定向委培一批涉外法律人才,在企業境外機構實習,畢業後定向輸送國外工作。

二、參照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一方面要求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經營必須配備屬地總法律顧問進入公司經理層,全鏈條參與公司各類業務及談判、決策等。另一方面優化人才選用機制,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實施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

三、完善工作機制,由全國律協在國內律師和中國企業之間搭建平臺,選拔專業律師輪流派遣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中資企業,在我國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全國政協委員、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張志勇:加強涉外財稅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提升,特別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高端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迫在眉睫。多年以來,相關部門為培養涉外法律的複合型人才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一定基礎。但還需為高端人才創造條件,更多、更廣泛地參與國際交往。這項工作具有戰略意義,須加以統籌規劃。

近年來,在G20推動下,多邊領域在國際稅收爭議解決問題上正在積極探索。發達國家在多邊規則制定中推崇仲裁作為最終解決爭議途徑,這不僅在商界得到廣泛支持,也為越來越多國家所接受。但我國在已參加的國際稅收多邊公約和多邊合作方案中,均對國際稅收仲裁問題持保留態度,在雙邊領域也不接受仲裁條款。與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難以接受仲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缺乏自己在這個領域的國際級別專家可供參與到相關仲裁機制中,並被選擇為國際仲裁員。

在當前的發展背景下,亟須建立我國自己的國際稅收法律高端複合型人才隊伍。這些人才不僅需要掌握業務知識和外語能力,關鍵是還需要具備豐富的國際交往經驗,有一定的國際知名度。為此,建議:

一、在國家層面從涉外法律複合型人才中選拔必要的高端人才。選拔範圍宜包括相關政府部門,以及院校、科研單位、企業和中介機構的優秀專業人員。還可以考慮將境外成長的華人優秀專業人才結合進來。

二、為涉外法律高端人才創造條件,廣泛參與各種專業性國際交往。如:完善外事管理,讓高端人才與其他國家專家一樣方便地參與國際活動;完善人事制度,更積極地向國際組織、多邊機構、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等推薦合格人員;在財務制度上創造條件,利用各種資金渠道方便高端人才參與國際交往。

全國政協委員,原駐歐盟使團團長、大使楊燕怡:加強外交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結合外交工作實際,我談幾點看法。

隨著我國不斷髮展強大,同世界關係更加緊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領域越來越多,從領土主權、海洋權益等傳統領域,到外空、網絡、極地、深海等新疆域,以及高新科技、一帶一路、海外維權、領事保護等領域。這也意味,加強高素質涉外法律隊伍建設、更好運籌國際法服務國家發展變得更加緊迫。

相對於形勢和任務,我國涉外法律隊伍建設還存在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為此,建議:

一、由外交部牽頭研究設計國家級配套制度,包括成立國家法律顧問團隊、國際公法律所和仲裁機構,在我國駐外使館/團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等。

二、全面開展對在職人員國際法教育培訓,加強外交部門對國際法專家、學者、智庫的政策指導和業務交流,培養專業的複合型外交法律人才。

三、創新用人機制,打破體制壁壘,選擇政治素質好、精通相關領域國際規則、專業能力強的涉外律師、專家學者參與外交一線談判和爭端解決。

四、最大程度爭取有關國際組織負責人的支持,嚴格按照其選人用人標準,培養一批高端人才,競聘主要國際組織關鍵法律崗位。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孖士打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律師會原會長蘇紹聰(視頻連線):鼓勵內地律師“走出去”和香港律師“走進去”

我從入行要求、實習制度和市場需求三方面,來介紹一下香港的律師隊伍建設。

在入行要求上,香港律師首先要有普通法的學位。香港沒有司法考試製度,所以學生畢業後,要再讀一年的法律專業資格證書課程,學習實務知識和基本技能。接下來要在律所繼續實習兩年,經過指導律師評價合格後,才能最終拿到律師資格,這是在香港當律師的傳統途徑。而已經有境外律師資格的人,可以通過海外律師資格考試成為香港律師。

在實習制度上,香港實習律師要學習職業操守原則、文書起草等基本技能,同時要至少選擇三個專業領域去實習。

在市場需求上,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有很大的涉外法律業務需求;香港的市場政策不限制外地律所在香港開分所,他們可以直接註冊成外地律所,也可以和本地律所自由聯營,共享利潤、場所、管理層和員工。

我從三個方面談一下如何發揮香港優勢幫助內地進一步建設涉外律師隊伍。

第一個方面是要鼓勵內地律師“走出去”。建議司法部制定政策,鼓勵實習律師來香港實習,確保內地認可這段實習期的有效性;鼓勵已經執業的內地律師定期到香港交流和培訓涉外業務,確保培訓時間能被有效納入他們的年度培訓課時;鼓勵內地律師來香港設立律所,或者和香港律所去做聯營。通過這些“走出來”的律師把經驗帶回內地,逐漸培養更多的涉外律師。

第二個方面是要鼓勵香港律師“走進去”。建議要繼續減少對合夥聯營的限制,提高合作的自由度,吸引更多香港律所到內地去聯營。

最後,有關部門也可以考慮推岀政策,借鑑香港的經驗,鼓勵政府及司法部門在律師隊伍中,選拔高素質的涉外律師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法律顧問,提高行業流動性,吸納更多涉外法律人才服務於政府及司法部門的法制建設。

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馳:敬畏規律,熟悉規矩,遵守規則 建設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環境

目前,中國律師難以與有百年傳承、面向全球客戶的歐美律師群體進行全面競爭,特別是在外國執業需要取得當地律師執照的情況下,信任外國律師,但由中國律師管理外國律師是解決方法之一。就建設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環境,建議:

一、提升國際爭議解決中的掌控能力。藉助外國律師的個人專業精神,快速熟悉國際組織、外國法院和仲裁庭的制約與平衡運作,以及官員、法官和仲裁員的選舉壓力及媒體監督,為中國客戶服務。而與之合作則需要中國客戶和律師做到專業上敬畏規律、思想上熟悉規矩、行動上遵守規則。

二、加強國內誠信與合規的實戰訓練。改革律師服務招標制度;鼓勵客戶從單純追求結果變為同時追求程序正義;更加關注反商業賄賂;嚴格規範證人出庭和偽證罪處罰。

三、培養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律師面臨來自客戶、對手、法院以及政府和媒體的多重壓力。美國的法學院圍繞實際案例授課,其對抗性思維培訓和學習強度都很高。中國的法學院須加強中國民商法基礎課比例,提升案例閱讀強度和開卷考試難度。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國際法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原駐馬來西亞大使黃惠康:加強國際組織人才隊伍建設

建設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遠所需。我就其中的國際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問題談點看法和建議。

一、加強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將國際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納入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的大盤子,分類管理,精準施策,特事特辦,建立健全人才選拔、培養、推薦、使用、管理、保障的全流程體制,做好國內外相關政策的銜接。

二、抓好涉外法律人才基礎教育培養。發揮高校法科教育的資源優勢,有效整合學科資源,搭建跨學科、國際化培養平臺,引進並對標國際組織職員選拔標準,強化外國語和外交實務教學,提高人才培養的方向性、針對性和國際競爭力;加強現有涉外法律人才培養重點基地建設,避免貪大求全,著力提升培養質量。在法學“雙一流”高校增設涉外法律服務碩士項目。

三、在“供給側”和“需求側”同時發力。加強國內相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法律顧問制度;將國際法學由二級學科改設為一級學科;持續拓寬機制化推送渠道,建立獎勵機制;鼓勵高素質涉外法律人才投身國際組織。

四、開通國際組織高端人才快速培養通道。一是科學構建和有效利用國際組織人才信息庫和崗位需求動態信息庫;二是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後備人才到國際組織實習;三是打通人才流動“旋轉門”,有計劃安排後備人才到業務部門掛職鍛鍊,提升競爭力。

五、有針對性地著力培養國際司法機構和國際組織關鍵崗位所需高端法律人才。

■部委回應

商務部副部長錢克明:

在疫情期間,全國政協專門召開“建設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雙週協商座談會,充分體現了對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根據會議安排,我作簡要彙報。

一、涉外經貿法律工作任務十分繁重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秩序變革加速推進。我們需要熟練地運用法律工具參與規則重構和提升話語權。目前,我國明顯缺乏高素質涉外法律人才。主要體現在促進國內改革、推行自貿區戰略、參與國際經濟治理、處理國際爭端等四個方面。

二、涉外經貿法律人才隊伍建設取得一定成效

商務部高度重視涉外法律工作,注重培養涉外法律人才,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一是大力開展法律人才隊伍建設,二是努力提升我國在國際組織的影響力,三是積極扶持中國涉外律師隊伍。

三、涉外經貿法律人才隊伍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

在當前形勢下,現有涉外經貿法律人才隊伍與我國在國際經貿領域中的地位還不完全相襯、與黨中央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也還存在較大差距。

一是高素質涉外經貿法律人才隊伍規模整體有限。商務系統涉外法律人才數量仍顯不足,法律幹部往往一人同時兼顧多項談判或訴訟,而且行政負擔過重,疲於處理緊急任務,影響及時深入研究複雜、前瞻的國際法律問題。二是我涉外法律人才在國際組織中話語權尚需進一步提升。我國在國際組織的核心法律部門中的法律官員人數長期較少。同時,享有較高國際聲譽、能夠參與重大國際經貿爭端審理工作的涉外法律人才還不多,國際經貿爭端解決領域話語權明顯不足。三是涉外經貿律師的培養還需進一步加強。比照美歐頂級國際法律師,我國涉外經貿律師還需著力在專業水平、實務經驗、語言運用等方面下大功夫,政府應給予更大支持,共同提升中國律師的國際競爭力。四是涉外法律人才的國際交流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要為涉外法律智庫、律師等提供更大的國際交流平臺和更多的國際交流機會,在國際上發出更多中國聲音。

外交部副部長羅照輝:

全國政協專門召開“建設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雙週協商座談會,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緊迫性。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需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

隨著外交事業的大發展,外交工作對法律的需求更加迫切,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要結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加強國際法理論創新,為世界提供更多公共產品。二是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應對各領域風險挑戰。三是要積極參與全球治理規則制定,為應對全球性挑戰貢獻更多中國方案。四是要加強國內涉外立法、司法工作,不斷豐富外交政策工具箱。對照外交事業的需求,目前外交法律人才隊伍面臨總量少、實力弱、分佈散等突出問題,外交部已經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抓緊補短板、強弱項。

我們十分贊同委員、專家學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國際法學科建設、政學結合等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在統籌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方面,外交部於2015年牽頭設立了涉外法律工作交流協商機制,從交流溝通情況看,一些部門遇到的實際問題日益增多,不少部門提出希望得到外交部的支持。外交部在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建設方面基礎相對較好,也是涉外法律實踐的重要陣地,將繼續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外交部在政學結合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於2015年成立由國內知名國際法專家組成的外交部國際法諮詢委員會,就重大外交問題提供法律意見、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今後將繼續加強與學術界的聯繫,邀請專家學者為外交決策提供諮詢。委員、專家學者就駐外法律顧問制度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外交部將進一步紮實推進並研究落實。

教育部副部長鍾登華:

委員、專家學者提出的意見建議很有針對性。教育部將認真研究,在下一步工作中將其轉化為具體舉措,系統謀劃和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工作。就幾個具體問題作簡要說明。

一是關於國際法學人才培養規模小的問題。國際法學是法學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目前全國設置國際法學二級學科的學位授予單位共105個,近三年共授予博士學位406人,佔法學一級學科的12.6%;碩士學位3379人,佔法學一級學科的10.1%。下一步,教育部將結合實際需要,適度擴大國際法學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培養規模。同時,深化法學教育綜合改革,大力提升國際法學人才培養質量。

二是關於完善國際法學科專業設置的問題。教育部將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專家們的意見建議,盡最大可能凝聚共識,並在即將開展的學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中統籌研究考慮。另外,為加大複合型人才培養力度,教育部去年修訂了《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可設置本科雙學位複合型的人才培養項目。下一步,教育部將大力支持高校開展“法學+”雙學位人才培養工作。

三是關於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質量的問題。2011年起,教育部會同中央政法委聯合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支持高校加強涉外法律課程建設和實踐教學,積極開展與海外高水平法學院校的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學位互授聯授等。教育部將持續深化法學教育教學改革,推動打通涉外法律服務行業與政府機構、高校之間的職業壁壘,進一步拓寬法學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一方面是“走出去”,鼓勵高校結合自身優勢,針對不同語言、不同法域,積極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方向和重點;另一方面是“引進來”,積極實施中國法國際留學生項目,培養知華、親華、友華的法界朋友,切實增強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規則在國際上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中央依法治國辦組成人員、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和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建設,對加快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戰略佈局、加快涉外律師人才培養作出重要指示。司法部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先後出臺《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的意見》等政策文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近年來,涉外律師隊伍不斷髮展壯大,但與我國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全國政協召開雙週協商座談會,專門就加強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專題研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重要的現實意義。感謝各位委員對中央依法治國辦和司法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下面我就委員、專家學者談到的相關問題作簡要回應。

一是關於出臺加強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專門文件的建議。中央依法治國辦今年將研究起草關於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的意見和新時代法治人才培養規劃兩個文件。在文件起草過程中,我們將認真研究吸收委員們的意見建議,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頂層設計,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推動建設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

二是關於加強涉外仲裁人才隊伍建設的建議。關於繼續推動仲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中央依法治國辦已建議將完善仲裁製度的相關內容納入中央依法治國委2020年工作要點,改革的方向是真正使仲裁機構成為面向市場提供仲裁服務的非營利法人。下一步,我們將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認真抓好任務落實。

三是關於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的建議。中央依法治國辦已建議將加強國際法學科建設、推動法學院校和實務部門聯合培養、實戰培訓納入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2020年工作要點。下一步,司法部將大力引導支持涉外律師事務所等涉外法律服務機構與高校合作,將優質實踐教學資源引進政法院校。加大涉外律師培養力度,培養一批政治素質高、通曉國際規則,具有國際眼光和國際視野的涉外律師人才,並加強推薦使用。支持中國律師“走出去”,更好地服務全方位對外開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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