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一方獲得的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一方獲得的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除了保險單現金價值分割爭議外,還會出現一方獲得的保險金的分割爭議。保險金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或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進行賠償的金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應根據上述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 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由於該收益的取得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可分為以下二種:

1、 定期生存保險

主要有子女教育金保險、婚嫁金保險和年金保險(個人養老保險和定期年金保險)

2、 兩全保險

也叫"生死合險"或"儲蓄保險",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或到保險期滿時還生存,保險公司均需給付保險金。

2、 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如意外傷害、疾病或死亡等保險金,或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應屬於個人財產。

1、 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獲得的意外傷害的生故保險金、傷殘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護理津貼等,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應屬於個人財產。

2、 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金市基於其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特殊的某種人身關係而獲得的,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顆視為只對夫妻一方的贈與,即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綜上可知,由於保險金的歸屬一般只涉及夫妻之間離婚時的利益關係,所以法律首先應當尊重夫妻雙方在保險金歸屬上的約定,在沒有約定或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則應區分人身保險類型而作出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作者:壽堅榮律師,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上海大學法律碩士

業務領域:房地產與建築工程 公司與商事 收購與兼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