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輸液中休克,遵醫囑導致足部燙傷……誰該為這起醫療事故買單?

因身體不適輸液,豈料發生休克,送至醫院搶救中足部遭燙傷,轉院治療又受感染致殘,到底誰該為這起醫療事故買單?

日前,該案經法院二審審理終於塵埃落定,兩醫院擔責九成賠償逾10萬元。

甘肅省鎮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王某因感冒前往一醫藥零售部治療,輸液中發生昏迷,被送往當地衛生院搶救,診斷為過敏性休克等。在搶救過程中因王某體溫較低,醫護人員囑咐其家屬用電暖寶等物給王某足部加熱,致其左足燙傷。王某經搶救甦醒後,被送至平涼市某醫院繼續進行治療,診斷為休克NOS,左足接觸熱蒸汽引起燙傷等,住院21天花費5.3萬元。7月初,王某出院後,仍感覺足部疼痛難忍,遂前往陝西西安治療,診斷為左足Ⅲ度燙傷伴感染,行植皮手術住院治療15天,花去治療費3.8萬元。

女子輸液中休克,遵醫囑導致足部燙傷……誰該為這起醫療事故買單?

王某被燙傷的足部

女子輸液中休克,遵醫囑導致足部燙傷……誰該為這起醫療事故買單?

足部燙傷醫療診斷書

2019年3月,經司法醫學鑑定,王某左足傷殘程度為十級。鑑定意見指出,該醫藥零售部及當地衛生院對王某診療行為均存在過錯,醫藥零售部對王某過敏性休克過錯參與度為100%,衛生院對王某左足燙傷、致殘過錯參與度亦為100%。平涼市某醫院在王某出院時未能就其疾病可能發生的轉歸、是否需要複查及左足燙傷如何進一步處理詳細告知王某,履行告知義務不力。

綜合全案事實,鎮原法院認為,某醫藥零售部應對王某“休克及併發症”治療承擔全部責任,對“燙傷”治療承擔一定責任。衛生院成功搶救王某屬醫道所在,職責所繫,不影響關於“燙傷”損害責任的承擔,其應與平涼市某醫院分別對“燙傷”承擔主、次要責任。

據此,鎮原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因醫療損害事故所受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其中“休克及併發症”所受損失為8.6萬元,由某醫藥零售部賠償。“燙傷”所受損失為11.3萬元,由衛生院賠償6.8萬元,平涼市某醫院賠償3.4萬元,醫藥零售部賠償1.13萬。

某醫藥零售部及衛生院等三被告提出上訴。

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王某“燙傷”一事,其家人存在護理不周情形,王某對其左足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自負10%的責任,醫藥零售部門無須再承擔1.13萬元賠償。其餘均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黃建國 | 編輯:冼小堤

女子輸液中休克,遵醫囑導致足部燙傷……誰該為這起醫療事故買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