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醫院作為診治病患之處,是民生的焦點之一,然而醫院因其天然的屬性,不得不直接承擔診治風險,使得醫患關係長期處於緊繃狀態,嚴重情況下雙方甚至對簿公堂。而在這些風險中,最為嚴重的莫過於出現醫療事故致使病患傷殘甚至死亡,作為受害人的家屬,則不得不面對接踵而來的現實打擊及法律糾紛。本團隊就該問題綜合了團隊實務經驗並檢索了廣東省至今為止的醫療事故致死的司法判例,從中總結出實用建議供各位參考。
一、司法判例檢索概況
1.檢索條件
(1)案例來源:Alpha 案例庫
(2)檢索日期:2019年6月24日
(3)裁判文書數量:1708份
(4)範圍:廣東省
(5)檢索關鍵詞:全文:死亡;案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地域:廣東省。
2.檢索結果
據法院判決結果顯示,廣東省至今因醫療事故致使患者死亡的案件累計為1708件,整體趨勢上保持上升,並於2012年~2014年及2016~2017年間快速上漲。
在這1708件案件中,接近50%的案件為一審程序,接近40%為二審程序,接近10%為再審程序。高額佔比的二審、再審率說明雙方當事人對這類爭議往往有較大的分歧。
據審理期限的彙總顯示,接近40%的案件需要一年以上的審理時間,這與這類案件的高額二審、再審率有關。
通過一審判決結果可知,一審法院支持患方的概率較高,達到了83%,但該數據包含了部分支持的部分,其中支持的索賠類目及支持的力度無從體現,並不直接代表患方勝訴率如此。詳細的索賠類目在下文做說明。
根據二審裁判結果可見,無論是不滿足的患方還是不服氣的醫方,勝訴率僅為24%,說明類型案件在一審階段已有大致的定論,作為當事人,應在事發之初就做好應對措施。
二、醫療事故致死案的常見索賠項目及索賠注意事項
在本類案件中,患方常見的索賠請求有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本團隊站在患方角度,就上述賠償項目做如下分析。
1.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
這三項請求應以實際發生的票據來作為證據,否則法院將酌情進行判定。
2.死亡賠償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60歲以下的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為20年;60歲以上的,每多一年,賠償年限少一年;75歲以上的,賠償年限一律為5年。
此處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唯一有爭議的地方是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基數,這個基數有兩個標準,一是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就廣東為例,2018年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7168元,與賠償年限20年相乘為343,360元,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為
44341元,與賠償年限20年相乘為886,820元。由此可見,戶口不同,致使死亡賠償金的數額也是天差地別。因此,在患者戶口不明的情況下,最容易在這個焦點上產生分歧,患方想認定為城鎮戶口,而醫方則想認定為農村戶口,此時應如何應對?
根據團隊的司法實務經驗及大數據顯示,法庭在處理該問題時總體上是傾向患方的。因為法庭做裁判時考慮的不僅是法律事實與法律依據的相符,同時也會兼顧到社會的和諧。因此,只要患者在城鎮居住或工作滿一年以上,即有機會被認定為城鎮戶口。
3.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計算標準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其中,第一項分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和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第二項依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來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檢索案例的數據顯示,精神損害賠償金在1~3萬間,部分城市如深圳、廣州的數額會略高於此標準,但具體數額仍由法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
5.護理費
護理費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數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如果需要多人進行照顧,醫院或者鑑定機構應當明確支出需要多人照顧,對於擅自增加的護理人員,由此擴大的費用,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當事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鑑(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廣東省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是100元/天。
7.營養費
在患者死亡的案件中,營養費的主張已有票據作為依據。而在患者傷殘的案件中,營養費的具體數額由法庭依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法庭的決定依據往往在於診斷醫師的醫囑。
8.誤工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誤工費的計算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
(4)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該類案件高頻使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民法總則》
2.《侵權責任法》
3.《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5.《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6.《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團隊介紹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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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裁判文書公開的侷限性和滯後性,本報告與真實數據之間或存在些許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