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情形

近幾年以來國家經濟的不斷髮展,每年都有許多的公司不斷的成立以及對外招收員工,但是相比於正式的招商員工之後簽訂勞動合同而言,解決人才缺乏的問題,還有一個渠道就是勞務派遣,那麼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情形?以下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情形

勞務派遣合同終止的情形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情況比較相似,只要用工單位沒有遵守雙方簽訂合同的條款侵害到勞動者權益的都可以選擇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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