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事業單位考試的一個重要考點。為此,我為大家提煉了善意取得的相關考點,並輔以例題,幫助大家掌握該知識點。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二、善意取得的價值基礎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安全。其次它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發生權利衝突時,應當側重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還有利於鼓勵交易。這種情況下,對所有權人利益的限制,我們可以認為是對所有權人在託付別人保管自己財產或管理自己財產時不盡注意義務,而使他承擔相應不利後果的責任。
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標的物所有權歸善意人取得,合法有效;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
(二)無處分權人得向原所有權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五、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例題展示 (單選)甲計劃去北京進修學習半年,將自己的自行車交由朋友乙保管並使用。在甲進修學習期間,乙將該自行車以合理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要求乙賠償損失
B.甲可要求丙返還該自行車
C.甲可要求乙與丙共同賠償損失
D.甲可要求丙賠償損失
本題答案為A。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丙屬於善意第三人,滿足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構成要件,故丙取得其所有權,甲物權要求丙返還原物,甲只可向無權處分人乙要求賠償,因此BCD選項均錯誤,只有A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