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分到老公賣畫的錢?

<code>作者:孫健律師
一名只做家事糾紛的婚姻律師,資深法律博主,知乎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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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是一個畫家,自小非常喜歡美術,得益於經常練習導致在美術界名聲大噪。但是因沉迷於畫中,其性格有一些內向。後經人介紹認識了B,兩人很快登記結婚。

婚後由於矛盾不斷,最終離婚。在辦理手續過程中,B對A的財產問題產生了疑問,比如,A作為畫家,其在離婚時一共已經創作出50幅畫,有20幅畫是已經賣出去了,並拿到現款150萬,還有20幅畫是已經與買家商定並籤協議了,價值60萬,剩下3幅畫有意向的買家,還有7幅畫目前還沒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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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想把上述的作品,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是A不同意,甚至不允許將作品的知識產權洩露出去。遂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那麼,對於A的美術作品,B能不能分,要怎麼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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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裡的知識產權收益,具體包括哪些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作出了一定的明確,知識產權收益具體指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事實上,知識產權收益,指的是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後取得的報酬,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取得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或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所取得的報酬等。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利,既是一種財產權,又是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又有很強的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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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何認定和理解上述規定的“實際取得”和“已經明確”呢?

我們知道,上述的案例中,A的美術作品,50幅畫的著作權均屬於A,但是其中有20幅畫是已經變現,價款150萬元,這應當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屬於“實際取得”。還有20幅畫已經簽訂協議,實際上只要雙方履約即可,該部分的畫作其實價值已經確定,符合“價值已經明確”,所以該60萬的價款其實也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範圍,也應當予以分割。

對於剩下的3幅畫,雖然商家已經初步確定,也有意向,但是雙方並未簽署協議,也無法明確該作品的實際變現價值,所以,我們認為該作品的價值並未明確。

同理,剩下的7幅畫還未變賣出去,其實際價值更無法評估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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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B對於案例中的50幅畫作品,有40幅畫是可以主張進行分割,剩下10幅畫是不能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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