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偷43塊錢,被判刑7個月

43塊也夠判刑?

還判了7個月?

到底是道德的淪喪

還是人性的扭曲?

百因必有果

小法帶你看看為什麼

一男子偷43塊錢,被判刑7個月

(圖片源自網絡)

2019年11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夏某來到上饒市廣信區羅橋街道羅墩村甘某家,趁甘某家無人之際,從其家後門一樓窗戶爬窗入室盜竊,並在甘某家的臥室床頭櫃的一個女士單肩包裡盜得現金43元

夏某準備逃離現場時被甘某的鄰居發現,並被鄰居姜某、鄭某等人當場抓獲,後被移送給公安部門。

近日,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依法沒收作案工具老虎鉗一把、螺絲刀一把。

一男子偷43塊錢,被判刑7個月

(圖片源自網絡)

看到這裡是不是一頭霧水

你還是沒說明白啊

憑什麼判這麼久?

別眨眼,猛料來了

一男子偷43塊錢,被判刑7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

犯罪嫌疑人夏某

系盜竊累犯

2007年10月8日

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08年11月21日

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2011年8月24日

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3年10月29日

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2015年10月19日

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2017年6月21日

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18年7月20日

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真是“幹一行愛一行”

這已經不是瘋狂試探

而是在作死的路上

一去不復返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夏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夏某的多次犯罪經歷、刑滿釋放時間不長又實施盜竊的犯罪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夏某從重處罰,遂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

一男子偷43塊錢,被判刑7個月

(圖片源自網絡)

據承辦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進入受害人甘某家中,盜走43元,使財物脫離甘某的實際控制,不管金額多少,夏某都構成盜竊罪(既遂),因夏某繫累犯,作案多次,對其依法從重處罰。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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