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諮詢中,許多人對無效婚姻的認識不準確。今天特別講一下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特別注意的是,該條沒有兜底條款。也就是說,婚姻無效,只限於上述四類情形,沒有其它情形。
2020-11-11 08:53:29 佚名
在日常諮詢中,許多人對無效婚姻的認識不準確。今天特別講一下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特別注意的是,該條沒有兜底條款。也就是說,婚姻無效,只限於上述四類情形,沒有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