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月夫妻能分遺產? 法官釋法繼承不看婚期

遺產本是逝者(被繼承人)將其生前的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留給親人(繼承人)的一種安慰,但現實生活中,這份"安慰"卻往往成為了繼承人引發糾紛的導火線。

當前,起訴到法院的繼承糾紛案件,常見的爭議大多是哪些人有繼承權?可以繼承什麼?遺產怎麼分?等問題。那麼,結婚才7個月的夫妻,在丈夫突然離世後,她會不會因為與丈夫婚期太短而不具備繼承權呢?如果她享有繼承權,她能繼承丈夫身前多少遺產呢?

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依法裁判一起兒子認為繼母與其父親結婚太短無權繼承遺產案件,判決繼母與兒子均等享有繼承遺產份額。案件經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丈夫老譚身前共有三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期間,老譚與第一任妻子共同生育了兒子小譚,老譚與第二任、第三任妻子未生育小孩。2017年底,老譚與第三任妻子琳姐結婚。2018年初,老譚因病突然猝死,留下房子一套、汽車一輛、存款若干。因為小譚認為繼母琳姐與其父親結婚時間太短,不應當享有遺產繼承權,故將遺產擱置一旁,一直不與琳姐協商遺產處分事宜,琳姐與小譚實在溝通不下,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依法確認其享有遺產的合法繼承權,並與小譚一起對遺產進行平均分割。

2019年年底,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意見分歧很大。

"有沒有權繼承跟結婚有多久根本就不是一個概念,房子、車子、存款都是老譚身前的合法財產,我是他的最後一任妻子,我就應該對這些財產享有繼承權"琳姐在庭審中表示,自己雖然和老譚二人婚姻存續時間不長,但二人恩愛有加,在老譚不幸離世後自己也有積極操辦出殯、下葬等事宜,盡了夫妻之間應盡的義務,所以自己應該享有與被告小譚同等的繼承權。

"你要求分的那些財產,全部是我父親和你結婚之前的婚前財產,你跟我父親才結婚幾天,你好意思要咩?你有資格要咩?"小譚不同意琳姐的講法,小譚表示自己父親身前所購買的房子、汽車均是婚前購買,銀行存款是婚前積蓄,屬於其父親婚前的個人財產。其父親過世後,琳姐不應享有其父親婚前財產的繼承權,僅能繼承與其父親二人婚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譚是被繼承人老譚第一段婚姻的婚生小孩,琳姐是被繼承人老譚第三段婚姻的合法妻子,被繼承人老譚於2018年因病離世時,老譚的父母均先於其死亡。因此,小譚、琳姐依法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由於本案被繼承人身前並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繼承開始後,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經查,涉案房子、汽車、存款均屬於被繼承人老譚名下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應當均分。

關於琳姐是否具有繼承權的問題,綜合案件證據顯示,琳姐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積極參與被繼承人身後各項事宜,無證據證明琳姐在與被繼承人婚姻存續期間未盡夫妻撫養義務,亦無證據證明小譚具有多分遺產的情形,故對小譚辯稱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依法判決繼承人琳姐、繼承人小譚,均等享有被繼承人老譚名下房子、汽車、存款各50%份額。

家事法官介紹,離婚與喪偶雖然都能導致一段婚姻結束,但所涉及財產處分的法律關係卻大不一樣,離婚涉及的財產處分系離婚財產糾紛法律關係,主要是夫妻雙方針對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分割;而喪偶涉及的財產處分系遺產繼承法律關係,是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或法定繼承中的一種方式,將逝者名下合法財產,依逝者遺願按比例對其父母、妻子、兒子及其他親屬等親人的分配。本案中,由於小譚對法律關係理解且適用錯誤,從而導致了繼承糾紛的發生。希望大家以本案為例,在處置遺產分配時本著理性、平和的態度溝通交談,莫讓這份逝者留下的安慰,變成了破壞親人和睦的憂患。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梁峰)


  • 附本案所涉法條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七條第五款: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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