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月夫妻能分遗产? 法官释法继承不看婚期

遗产本是逝者(被继承人)将其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留给亲人(继承人)的一种安慰,但现实生活中,这份"安慰"却往往成为了继承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当前,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案件,常见的争议大多是哪些人有继承权?可以继承什么?遗产怎么分?等问题。那么,结婚才7个月的夫妻,在丈夫突然离世后,她会不会因为与丈夫婚期太短而不具备继承权呢?如果她享有继承权,她能继承丈夫身前多少遗产呢?

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裁判一起儿子认为继母与其父亲结婚太短无权继承遗产案件,判决继母与儿子均等享有继承遗产份额。案件经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老谭身前共有三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期间,老谭与第一任妻子共同生育了儿子小谭,老谭与第二任、第三任妻子未生育小孩。2017年底,老谭与第三任妻子琳姐结婚。2018年初,老谭因病突然猝死,留下房子一套、汽车一辆、存款若干。因为小谭认为继母琳姐与其父亲结婚时间太短,不应当享有遗产继承权,故将遗产搁置一旁,一直不与琳姐协商遗产处分事宜,琳姐与小谭实在沟通不下,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确认其享有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并与小谭一起对遗产进行平均分割。

2019年年底,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意见分歧很大。

"有没有权继承跟结婚有多久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房子、车子、存款都是老谭身前的合法财产,我是他的最后一任妻子,我就应该对这些财产享有继承权"琳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虽然和老谭二人婚姻存续时间不长,但二人恩爱有加,在老谭不幸离世后自己也有积极操办出殡、下葬等事宜,尽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所以自己应该享有与被告小谭同等的继承权。

"你要求分的那些财产,全部是我父亲和你结婚之前的婚前财产,你跟我父亲才结婚几天,你好意思要咩?你有资格要咩?"小谭不同意琳姐的讲法,小谭表示自己父亲身前所购买的房子、汽车均是婚前购买,银行存款是婚前积蓄,属于其父亲婚前的个人财产。其父亲过世后,琳姐不应享有其父亲婚前财产的继承权,仅能继承与其父亲二人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谭是被继承人老谭第一段婚姻的婚生小孩,琳姐是被继承人老谭第三段婚姻的合法妻子,被继承人老谭于2018年因病离世时,老谭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小谭、琳姐依法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由于本案被继承人身前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经查,涉案房子、汽车、存款均属于被继承人老谭名下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当均分。

关于琳姐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综合案件证据显示,琳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积极参与被继承人身后各项事宜,无证据证明琳姐在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夫妻抚养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小谭具有多分遗产的情形,故对小谭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继承人琳姐、继承人小谭,均等享有被继承人老谭名下房子、汽车、存款各50%份额。

家事法官介绍,离婚与丧偶虽然都能导致一段婚姻结束,但所涉及财产处分的法律关系却大不一样,离婚涉及的财产处分系离婚财产纠纷法律关系,主要是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而丧偶涉及的财产处分系遗产继承法律关系,是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继承中的一种方式,将逝者名下合法财产,依逝者遗愿按比例对其父母、妻子、儿子及其他亲属等亲人的分配。本案中,由于小谭对法律关系理解且适用错误,从而导致了继承纠纷的发生。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处置遗产分配时本着理性、平和的态度沟通交谈,莫让这份逝者留下的安慰,变成了破坏亲人和睦的忧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梁峰)


  • 附本案所涉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