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留受托管理车辆,萍乡法院判决原物返还

私自扣留受托管理车辆 法院判决原物返还

私自扣留受托管理车辆,萍乡法院判决原物返还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被告将其扣留的重型自卸货车、车钥匙及行驶证返还原告。

经查明,2017年5月原告刘某向案外人某公司购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于2018年6月约定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该公司经营。原告购车后,委托被告郑某对车辆经营进行管理。2018年8月,郑某因与原告刘某关于车辆经营期间的费用产生纠纷,扣留重型自卸货车及其车钥匙、行驶证。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刘某系涉案重型自卸货车物权所有人,其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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