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達成調解協議 侵權人應當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7年4月,周某駕駛農用拖拉機將行人王某撞傷。王某治療終結出院後,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根據鑑定的傷情,雙方達成協議由周某賠償王某兩萬元並約定了履行日期。履行時間到期後,王某多次向周某催要賠償金,但是周某以多種藉口拒不依約履行賠償義務。無奈之下王某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受理後,承辦法官迅速與周某取得了聯繫,並傳喚周某到法庭說明案件的具體情況。周某到庭後面對法官的詢問,開始是以經濟困難沒有履行能力為藉口,後又指責王某治好了傷還想以此賺取利益。承辦法官聽取周某的辯解後,嚴厲駁斥了周某的說法,並告知他的這種想法和行為在法律和情理上是都站不住腳的。隨後承辦法官又向周某宣講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和不履行相關協議將面臨的法律後果。周某權衡利弊後,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解決方案並於當日履行了兩萬元的賠償義務。該案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當事人在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賠償協議。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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