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调解协议 侵权人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4月,周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治疗终结出院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根据鉴定的伤情,双方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王某两万元并约定了履行日期。履行时间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周某催要赔偿金,但是周某以多种借口拒不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王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与周某取得了联系,并传唤周某到法庭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周某到庭后面对法官的询问,开始是以经济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为借口,后又指责王某治好了伤还想以此赚取利益。承办法官听取周某的辩解后,严厉驳斥了周某的说法,并告知他的这种想法和行为在法律和情理上是都站不住脚的。随后承办法官又向周某宣讲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不履行相关协议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周某权衡利弊后,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并于当日履行了两万元的赔偿义务。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赔偿协议。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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