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苑丨無私贈與也會產生法律糾紛?法官帶你走出“誤區”

“我的東西我做主,想給誰就給誰!”“白給你的東西,憑什麼還要我賠?”“說好要給我,怎麼可以出爾反爾?”“已經給我了,你憑什麼要回去?”贈與歷來被視為無私的美德,但是無私的贈與也可能帶來法律上的糾紛。

為此,4月24日,北京順義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過梳理近幾年的相關案例總結出贈與行為常見的四大認識誤區。

法學苑丨無私贈與也會產生法律糾紛?法官帶你走出“誤區”

父女簽訂房屋贈與協議 卻被法院認定無效

據統計,2016年以來順義法院累計受理150餘件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且呈逐年增多的趨勢。其中32件與贈與農村房屋有關,但有20件被法院確認無效,佔比達到了62%。

順義區法院後沙峪法庭庭長張丹芳介紹順義法院通過進一步分析這20起案件發現,贈與合同被判無效的主要原因在於受贈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相應的資格。比如,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贈與宅基地上房屋會被認定無效。

原告小王系被告老王非婚生之女。1999年,原告之母馬某與被告老王經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係,位於北京市某地的宅基地確權登記在被告老王名下。2008年,被告出資建房,並與原告簽訂房屋贈與協議書,雙方同時約定,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原告,如果拆遷,贈與的房屋和土地拆遷補償款歸被告所有,回遷房指標歸原告所有。

但原告戶籍未登記在本村,且未在涉訴宅院中居住過。雙方確認房屋贈與協議書並完成簽訂後,被告卻未將贈與原告所有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書有效,並確認協議中約定的兩間房屋歸原告所有。

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原告並非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村民,故該份贈與協議應屬無效。原告據此主張房屋所有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張丹芳強調,除了受贈人需要享有特定資質以外,贈與行為也不能違背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不能借贈與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把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為了躲避債務、逃避執行,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等等。

贈與誤區需認清不可任性 無償不等於無責

張丹芳表示,很多人覺得,贈與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和別人無關,當然是想給誰就給誰。可實際上這是一種不全面的認識,甚至存在很多誤區。“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享有處分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權人可以任性而為。”

贈與,尤其是公益類贈與是一種崇高的美德,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社會各界積極向疫區捐款捐物,有力地支援了疫情防控工作。為了保護這種社會美德,法律也向贈與人做出了一些傾斜。比如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個人或企業公益捐贈的還可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進行公益捐贈的,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張丹芳表示,由於贈與是一種無償的法律行為,法律也給贈與人賦予了一種特權——任意撤銷權。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這種撤銷權也有兩種例外。一是公益捐贈合同不能任意撤銷,也就是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比如在抗疫過程中,某企業承諾向疫區捐贈價值5000萬元的防護用品,這種贈與就不允許撤銷。二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兩種情形的贈與人雖不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法律不強人所難”,在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仍然可以免除贈與人的贈與義務。

此外,張丹芳還補充稱,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合同,贈與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是也有兩種例外。一種是比較常見的消費者參加商場促銷活動所得的贈品有質量問題,即使商家貼出“贈送商品概不退貨”、“贈送商品拒不三包”等字樣,商家也需要承擔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由於該種贈與並非是無償的,而是商品買賣中附條件的贈與,商家從商品買賣中獲取了利潤。”張丹芳說。

另一種則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並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王某明知自己家的電飯煲出現了故障,可能存在漏電風險,還將該電飯煲贈送給了朋友趙某,同時隱瞞了電飯煲的質量問題並告訴趙某該電飯煲能夠正常使用。趙某拿回家使用後不慎觸電受傷,王某應對趙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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