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架起千里橋樑 “同屏”守護知識產權

Hello,您好!

您好!您好!

疫情期間,以雲端連線方式向身處異地的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進行檢察建議宣告!讓我們去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共同商議以他人身份證明在網絡平臺註冊並開設網店銷售某國際知名品牌打印機。

2019年5月起,三名被告人合謀從趙某某處購買國內某品牌打印機,並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標籤、說明書、外包裝紙箱等,通過貼標、包裝等方式將國內某品牌打印機冒充全新某國際知名品牌打印機在網店對外加價銷售牟利。

至同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通過網店銷售假冒該國際知名品牌註冊商標的打印機價值人民幣60餘萬元。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在審查商標權利人授權委託的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出具的鑑定文件時,發現遺漏了相關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認定。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溝通後,該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克服尚未復工的困難,對涉案物品進行補充鑑定,並出具相關鑑定文件,確認了被告人假冒貼牌的製假行為。

“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一個熟悉而又陌生的稱呼,每件商標案件總有他的身影!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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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是商標權利人的

授權委託人!代言人!

拓展知識

知識產權服務是指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代理、登記、鑑定、評估、認證、諮詢、檢索等活動。

知識產權服務公司是提供知識產權代理、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

檢察官說

鑑定意見是註冊商標權利人及其授權委託人對涉案物品是否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所作出的專業評判,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為有效精準打擊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規範鑑定標準、提高鑑定效率、節約鑑定成本,檢察機關提出如下檢察建議:

01

明晰知識產權領域刑事

犯罪與民事侵權的界限

是否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有著不同的評價標準。相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多種行為特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可知,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鑑定“假冒”的行為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並非僅是文字、圖案、標籤等差異,即可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假冒行為。

02

規範鑑定標準與依據

針對民事與刑事不同領域的知識產權服務內容制定相關鑑定指引,既包括符合一般鑑定要求的普適性準則,也包括基於案件特性、鑑定對象等特定因素的個性化標準。

03

構建優勢互補的協作溝通機制

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與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可以建立有效的溝通交流機制,通過專業優勢互補,實現精準打擊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良好效果。

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說

感謝檢察機關與我們及時溝通問題,將按照檢察建議要求積極構建相應的溝通機制,同時提高文書質量,在保持有效溝通的前提下確保鑑定文書符合司法實踐要求。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 | 楊浦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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