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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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山東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宣傳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例8


案例8:姜某某、張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青島某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青島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電磁元器件及軟磁材料研發和生產經營的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其部分技術填補了國內空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是全國最大的非晶帶材生產和行業領軍企業。姜某某是該公司員工,參與該公司設備研發,掌握公司非晶帶材生產線中核心設備的涉密技術資料,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並領取保密津貼。


2016年7月份,姜某某違反青島某公司保密規定,同跟青島某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外省某有限公司(下稱外省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副總工程師張某某達成協議,約定以120萬元的價格將其掌握的青島某公司非晶帶材生產線核心設備噴包車、結晶器、結晶器修磨機構相關技術秘密出賣、披露給外省某公司,並幫助該公司搭建新的非晶生產線。


同年7月至10月,在收取對方人民幣60萬元後,姜某某將掌握的涉密技術圖紙拷貝給外省某公司,並使用上述技術秘密圖紙幫助該公司訂購非晶生產線中噴包車、結晶器、結晶器修磨機構等核心設備,搭建了一期非晶生產線並正式投產。經價值評估,涉案青島某公司技術商業秘密研發費用評估值約為人民幣4007萬元,因被侵犯技術商業秘密對青島某公司造成損失約為人民幣19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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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認真審閱案卷


2018年6月13日、8月21日,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先後以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青島市即墨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年12月10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存。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於鼓勵創新精神,激勵人們創造無形財產。


即墨區檢察院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積極探索建立“證據保密箱”機制,加強對涉商業秘密證據的調取和保護。準確認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切實維護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通過司法辦案為新技術產業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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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向被侵權企業發出檢察建議


針對本案中被告人能夠輕易接觸並竊取核心技術秘密的情況,檢察官經兩次走訪調研,向被侵權企業發出檢察建議,針對性的提出完善涉密人員管理、加強涉密材料技術管控等4項措施。青島某公司及時採納建議,建立了長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和保密教育機制,並向即墨區檢察院送錦旗致謝。

普法知識點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2.檢察官提醒:


企業經營過程中應注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通常可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1)加強保密區域的管理。建立內部監控系統,不讓無關人員隨便進出保密區域,在公司內部嚴禁串崗,將涉密人員控制在絕對範圍內。


(2)加強信息管理。對儲存資料的電腦及相關紙質文件的使用建立管理制度,專人保管資料,借用、複製必須登記批准。對公司內部的電腦設立分級操作口令,防止信息通過互聯網傳輸。


(3)與協作方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合同。阻止協作方利用商務合作往來便利掌握商業秘密成為競爭對手,同時阻止其向第三方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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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

統籌丨王蓉蓉

海報、編輯丨樊錦悅

審核丨王蓉蓉 閆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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