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之後發生糾紛婚約解除返還彩禮

訂婚之後發生糾紛婚約解除返還彩禮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王希玉 趙衍靜

  王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交往約一年後雙方訂下婚約,並舉行訂婚儀式,王某向劉某給付彩禮10萬元及鑽戒1枚,劉某返還1萬元。其後,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產生隔閡。之後,王某開始與劉某協商解除婚約及返還彩禮事宜,但劉某一直推脫。因協商未果,王某遂訴至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彩禮及訂婚戒指。

  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引導雙方心平氣和、換位思考。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劉某返還王某彩禮及訂婚戒指。

  該案承辦法官史玉蘭說,彩禮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戀愛中,男女雙方給付彩禮,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若最終未能締結婚姻或締結後又因矛盾糾紛導致婚姻關係無法持續的,彩禮的處置就容易產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依法應當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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