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律師答疑集錦「第3期」

​​​21.問: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給的補償金需要交稅麼?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2.問:公司從一百多人裁到五十多個,預計留30個左右,沒通知突然要裁我們,做了5個多月,快六個月了該怎麼賠償?

答:公司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這裡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非單指基本工資。如果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應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直至員工離職的最後一天,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日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公司另外再補繳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有關勞動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7天內要辦退工手續,包括給勞動者退工單第三聯、發還填妥招工退工期限並蓋了章的《勞動手冊》和在相關職介所辦妥退工手續、在社保中心封存勞動者社保關係。如用人單位不及時辦妥退工手續,影響有關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就業,可追究用人單位經濟責任。

23.問:男方出軌,女方起訴離婚要多少費用?

答:訴訟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律師費:面議。

24問:半夜回家輕微剮蹭修車花了800要求賠償2000算敲詐嗎?

答:應當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而且要根據雙方責任比例來承擔。要求賠償2000元不合理,有權拒絕。

25.問:出了工傷,單位罰傷者和工友的錢,合法嗎??

答:如果是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單位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員工承擔一定賠償責任。這與工傷賠償並不衝突。

26.問:入住酒店退房走後被說弄壞房間東西要求賠償,前臺已經說可以退房,人走了,需要賠償嗎?

答:退房前酒店有責任去檢查房間內物品是否有損壞或遺失。如果已經准予退房,可認定房間物品完好,之後再來主張房屋產品損壞,無法證明該產品是你損壞的,可以拒絕賠償。不過,如果東西確實是你弄壞的,從做人誠信的角度來說,你應該賠償。

27.問:前幾天凌晨,我駕車去宵夜檔接老婆孩子,把車靠在路邊,當時看到好多人停車在路邊以為沒事,我是違停。半個小時左右一個18歲的學生酒駕騎一摩托車(無牌,跑車)從我車尾側面20米左右摔倒連人帶車一起甩到我的車尾,摩托車沒有與我的車接觸,人應該和我的車有接觸躺在了我的車尾底部,我車上面沒有大的痕跡。120把人接走後來會轉了兩次院,現在人還在icu監護。今天交警通知我說家屬醫藥費壓力比較大問我個人可以先墊付嗎?保險公司前只能墊付1萬。我現在疑惑的是我在這次事故中將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

答:從你描述的事實情況來看,儘管你的車屬於違停,但是並不足以認定為導致對方摔倒的直接原因,對方受到的傷害與你違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不合理。所以關鍵要查明致對方摔倒的原因,如果是為了躲避你違停的車輛,躲閃不及而摔倒致傷,這就需要你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事故責任要看交警如何認定,如果覺得認定的不合理可以申請複議。

《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果駕駛員在停車時違反了該規定,就屬於違章停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8.問:工作滿24年,解除合同,是如何賠法?

答:如果還未簽訂勞動合同,體檢不合格,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是可以拒絕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如果已經造成了損失,可以先跟公司協商,如果公司未盡到告知或提醒義務,存在過錯,可以要求公司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9.問: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身亡, 家屬要求賠償20萬?(官方已澄清是謠言,僅做學理討論)

答:從法律上來講,一般侵權責任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結合本案來看車主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關鍵要看是否滿足上述四要件。

1.行為:車主私拉電線,為自己電動車充電。

2.損害事實:小偷死亡。

3.因果關係:車主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與小偷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結合案件事實,如果車主只是私拉電線,小偷不去偷車,自然不會觸電;如果不下雨,電動車也可能不會漏電。所以導致小偷死亡的因素是車主私拉電線,小偷偷車,下雨等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多因一果”,也就是說車主私拉電線並不必然導致小偷死亡。

4.過錯:車主私拉電線違反物業管理制度, 人為製造安全隱患,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私拉電線的危險性。

因此,車主對小偷的死亡是存在一定責任,至於具體責任比例如何劃分,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本人認為車主私拉電線只是製造了安全隱患,小偷偷車才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此外,業務私拉電線,小區物業發現卻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問題,也應當對此事承擔一定的責任。

30.問:外婆是護工,在工作期間應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外婆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勞工關係協議(外婆以68歲,過了退休年齡了)但現在公司推脫賠償責任,若想打官司,需要準備怎樣的證據材料?

答:根據現行的退休制度,68歲的人應當退休或者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即使遭受職業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按照勞務僱傭關係處理,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與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主要需要向法院提交存在勞務關係的證據,以及死亡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證據。

附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

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李翔律師,法律碩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市徐彙區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中國證券業從業資格、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曾任上海航天技術研究院民品單位法務主管,在企業合規管理、企業內訓、勞動爭議及經濟糾紛等法律業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擅長領域包括金融證券、民商事訴訟仲裁、刑事辯護、勞動人事、企業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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