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的構成、效力和適用、相關案例

1、 會議紀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

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 案例一:(2018)最高法民終119號民事判決書:作為一種權利移轉性擔保,讓與擔保是以轉讓標的物權利的方式來達成債權擔保的目的,包含讓與和擔保兩個基本要素。

讓與擔保有歸屬清算型和處分清算型,本次《會議紀要》導致歸屬清算不再適用,只能夠對讓與擔保物進行處分。

案例二:最高法指導案例72號:雙方係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彥海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經重新協商並對賬簽訂,將借款合同關係轉變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將借款本息轉為已付購房款,並對房屋交付、尾款支付、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

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非為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擔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彥海公司難以清償債務時,雙方協商通過將彥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給湯甲等四位債權人的方式,實現雙方權利義務平衡的一種交易安排。

案例三:讓與擔保具有準擔保物權的法律效果:(2019)最高法民終133號民事判決:舉輕以明重,在已將作為擔保財產的股權變更登記到擔保權人名下的股權讓與擔保中,擔保權人形式上受讓股權,其就作為擔保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更應受到保護,原則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這也正是股權讓與擔保的核心價值所在。

3、 讓與擔保=主債權+讓與外觀+擔保意思表示(與讀者交流可添加微信號a809200694)

4、 會議紀要: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但可轉換為讓與擔保的效力。

5、 讓與擔保的讓與方式:

(1) 不動產公示方式:轉移登記

(2) 股權公示方式:變更登記

(3) 動產:交付(直接、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

6、該條款導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4條的規定,還需要進行轉移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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