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也不讓上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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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況我估計用人單位初心是不想留人,但主動不續簽又牽涉到補償問題。所以來個"拖"字訣,讓你自己提出走人,就免去了補償支出。其實用人單位這麼做恰恰是弄反了,合同到期不續簽也不提走人的事,可以默認為合同延續了,所以您仍然是這公司員工。如果不安排工作,也不發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長金老者


首先跟公司確認一下公司的真實意圖,是不是不想繼續用工了,如果是,就跟公司談經濟補償金等合法的費用,如果公司不和解,員工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拿到錢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實踐中,企業在用工方面會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對照法律規定梳理一下,你就知道你的企業應該賠你多少錢,這樣在你跟企業談判的時候就會心中有數。


很多勞動者的思想非常樸素,覺得企業在合同到期後不續簽,自己就應該走人,不要死皮賴臉的要錢。我認為按照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權益,爭取與企業和解拿錢是上策。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思考的問題肯定比一般老百姓想的通透。勞動者職業生涯很長,不要侷限於眼前的情景去想問題,多想想自己年齡增大,勞動能力下降時的窘境,你就會感覺法律的保障並不是對企業不公平。依法維權不是碰瓷,不必有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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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那麼雙方勞動關係就自然終止了,但是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要求單位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月工資超過當地工資標準3倍以上的,月工資按照當地工資標準的3倍予以計算。

如果如題目中所問的情況,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繼續上班的話,有可能會被認定未簽署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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