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了20多年的廳官,還私藏彈藥

4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私藏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貪了20多年的廳官,還私藏彈藥

肖劍平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劍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擔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法律規定,私藏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檢察機關指控,肖建平自擔任科左後旗副旗長時已開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官方簡歷顯示,肖建平於1992年起任科左後旗副旗長,此後在他擔任的數個崗位上均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4月17日,肖劍平被開除黨籍。經查,肖劍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晉升、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通報稱,肖劍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據公開簡歷,肖劍平生於1955年,落馬時已退休4年。肖劍平早期在原哲里木盟(現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工作,歷任物價檢查所副所長、工商處科長。

1992年,肖劍平調任科左後旗副副旗長,三年後任旗長。其間,曾到大連市掛職,任旅順口區副區長。1997年,肖劍平出任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兼機關黨委書記。任職一年後,肖劍平再次掛職,任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綜合計劃部總經理助理。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哲里木盟和縣級通遼市,設立地級通遼市。肖劍平任通遼市政府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並於次年兼任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2002年,肖劍平任通遼市政府秘書長兼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僅一年後,肖劍平職務再次調整,於2003年調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委員、副校長。2007年,肖劍平出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任該職8年後,於2015年退休,至2019年10月被查。

肖劍平簡歷

肖劍平,男,蒙古族,中共黨員,1955年5月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研究生學歷,1976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6年10月至1979年8月,哲里木盟育新鄉中學教師

1979年8月至1981年9月,哲里木盟財貿學校學生

1981年9月至1985年9月,哲里木盟物價局幹事、工商處副科長、科長

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政史系幹部專修班學習

1987年9月至1992年6月,哲里木盟物價檢查所副所長、工商處科長(1988年9月至1991年7月在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習)

1992年6月至1995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

1995年9月至1997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科左後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1996年6月至8月赴大連市掛職,任旅順口區副區長)

1997年1月至1999年9月,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兼機關黨委書記(1998年4月至11月掛職任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綜合計劃部總經理助理)

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通遼市政府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

2000年10月至2002年3月,通遼市政府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02年3月至2003年6月,通遼市政府秘書長兼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3年6月至2007年11月,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委員、副校長

2007年11月至2015年5月,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

2015年5月退休

2019年10月被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