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隨著人們的風險意識日漸增強,多數人開始選擇購買保險,但很多人的保險知識較薄弱,這也導致了保險糾紛一直呈現上升趨勢的原因。
但投保人購買重疾險後不幸突發疾病身亡,向保險公司理賠卻被告知不在等待期內,那麼保險公司這種做法合理嗎?
接下來,我們就從一則真實的重疾險糾紛案例說起,同時也為大家科普下相關的保險知識。
01案例詳情
2018年12月25日,長沙曾女士(化名)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險,等待期為180天,保額為50萬元,每年繳納2238.5元,並簽訂了19年的保險合同。
2019年6月29日,曾女士因在家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後身亡,當曾女士的丈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給出的理由是保險合同未到生效期間,所以保險公司不給予經濟賠償。
但曾女士的丈夫認為:人都病死了,為什麼保險公司還是不給予理賠呢?曾女士的丈夫對於保險公司的說辭表示不服。
隨後,曾女士的丈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付50萬的保險金。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上的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日,並非2018年12月25日,所以曾女士在生效期內(等待期)出險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保險公司一概不予理賠。
而曾女士丈夫所提供的保險合同顯示,曾女士已在2018年12月25日購買了重疾險,此外,曾女士的丈夫還向法院提供相關的錄音資料。
錄音資料如下:
當曾女士的丈夫詢問到:為何妻子的保險合同開單時間會在2019年1月1日呢?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其解釋道,保險產品在一定的時間內是需要更新換代的,可能在1月1日公司出了新的產品,換句話說,今年的保險產品,投保人只需要繳納20年的保費,而從1月1日起,此款產品只需要繳納18年的保費,相對而言少了兩年的保費。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未對合同盡到告知義務,且保險簽收回執單並無任何投保人的簽名,屬於無效合同,故判決保險公司向曾女士丈夫賠付50萬的保險金。
02案例分析
在上述的案例中,相信不少朋友會對保險公司存在很大的怨氣,認為保險公司在以各種奇葩理由拒賠。
此外,案例中的關鍵要素在於等待期,那麼重疾保險中等待期的含義是什麼呢?
等待期指的是,保險合同從簽訂之日起,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期間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不給予理賠。
而重疾險的等待期一般為90天到180天不等,所以我們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留意相應的等待期時間,避免引起保險糾紛。
但多數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等待期是保險公司的一個坑,其實從客觀角度來看,等待期的設置相對來說很合理的,保險公司之所以設置等待期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投保人存在騙保的惡劣行為發生,更好地維護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