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服刑後未滿五年又醉駕算累犯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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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一定。

因為我國《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是: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所以,構成普通累犯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主觀條件是前、後罪必須均為故意犯罪;2、刑罰條件是前、後罪必須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條件是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如果只是單純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刑法規定,構成 危險駕駛罪 ,處拘役,並處罰金。並不構成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是不算累犯的。

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等,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會被認定為累犯的。

最後提醒大家: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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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累犯。

如果只是單純的醉駕的話,根據刑法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將該條進行了修改: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修改後仍然是最高拘役刑罰。

而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關於累犯《刑法》第65條的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1、犯危險駕駛罪,雖然是故意犯罪,但是最高刑法也就是六個月的拘役,所以不存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可能構成累犯。

2、犯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根據關於累犯的規定,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所以,醉駕,不管是危險駕駛罪還是交通肇事罪,都不構成累犯。


律師老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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