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也是需要彙算清繳,多補少補,存在退還個人所得稅的可能性。當然了,前提是準確、完整核算收入、成本支出等。
個體工商戶,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討論個體工商戶彙算清繳,前提是該個體工商戶適用查賬徵收方式納稅,“查賬徵收”自然離不開“賬”,即按規定設置賬簿,進行規範的會計核算。我想,這是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
再來看,個體工商戶如何才能實現退還個人所得稅的小目標呢?還得需要懂得個體工商戶如何計繳納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可見,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等,都是個體工商戶計算應納稅額的關鍵因素,需要有“賬”可查,才能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
就“應納稅所得額”來說,收入、成本、費用等與一般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原理差不多,什麼是收入,什麼是成本、費用等,還有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不得扣除也是需要清楚的。比如工資,給相關從業人員發放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但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年度中沒有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即某個體工商戶,全年沒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用所得,在辦理“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時,可以抵減專項附加扣除。
綜合上述,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應納稅額與預繳稅額對比,全年應納稅額小於預繳稅額時,即可按規定退稅。
歸根到底,還得懂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額,舉個例子來理解一下:
某個體工商戶,2019年1~11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66000元(未扣除業主費用減除標準),1~11月累計已預繳個人所得稅8000元。12月份取得經營收入200000元,相關成本、費用及稅金等共計100000元,全年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24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我們來看下該個體工商戶彙算清繳是否可申請退稅,如可以,計算退稅額。
按上述公式,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00+66000-100000-60000-24000=82000元,(其中60000元為個體工商戶全年的費用扣除數,與綜合所得一樣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500,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82000*10%-1500=6700元,已預繳8000元,可以退稅,退還稅額=8000-6700=1300元。
理論上,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就是這樣來計算應納稅額,但實際中,個體工商戶多以核定徵收的居多,或者說,即使屬於查賬徵收的,能否準確核算相關收入及成本均是未知數,在彙算清繳時能否退稅,不好說,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