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後打老師”案宣判了,為啥有爭議?

“20年後打老師”案宣判了,為啥有爭議?

備受社會關注的“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7月10日在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宣判。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為發洩情緒,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並同步錄製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滋事罪尋釁。(新京報7月10日)

案件宣判之後,當事人當庭表示上訴。至於當事人上訴能否會有新的判決,不好說,但是起碼說明他非常的不服氣。

想想也是,他能服氣嗎?如果常某妻子所說屬實的話,20年前被張老師毆打經歷給常某留下了刻骨銘心的傷痕,以至於到現在“常常夢到被老師打”。而按照常某的說法,是初二時,因為上課打瞌睡,被張老師毆打。當然了,常某被張老師毆打,有當年的常某同學作證。

20年前,被毆打的經歷使得如今的常某無意中看到張老師,就實施了報復。不過,這個報復的程度沒有達到“輕傷”的標準,然而由於拍攝的現場視頻被傳上了網絡,在事件發生小半年後,終於迎來了廣泛的關注。

其實,年初的新聞已經有報道,最為“憤怒”的是當地學校和老師們。是啊,如果因為對學生的體罰,而在學生成年後,被報復,這樣的事情一旦開了頭,這師道尊嚴何在?此後老師們還咋管理學生呢?本來,如今的學生就已經“刺兒頭”不少,在未成年人的依恃下,很不好教育了,要是再有此類20年後報復的行為,這不就是給有體罰行為的老師們頭上一道達摩克利斯之劍嗎?

顯然,這樣的輿論氛圍就註定了常某的審判結果。因為,在尋釁滋事和故意傷人兩項罪名之間,常某的行為恐怕更多的偏向後者。“藉故生非”,為報復偶遇張老師後就毆打,明顯就是故意傷害嘛。對此問題,已經有法律人士有多方面的分析,相信如果上訴的話,也許會有更好的說理吧。

至於說,毆打張老師的視頻被傳播,雖說常某隻是傳給了兩個同學,並且有交代,但是視頻畢竟已經被傳到了網絡上,引來了廣泛的關注,這是事實。從張老師事後沒有報案,持續小半年都沒事來判斷,影響也只是視傳播之後發生的。

到此,應該確定的是,儘管常某報復毆打張老師,是事出有因,但是絕對不能情有可原的。不管咋說,20年前的事情,哪怕張老師如何暴力毆打,可都已經過了我國法律規定的最長追訴期。法律都無法追究,這常某卻“以暴制暴”,這不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嗎?也就是說,常某必須為他毆打行為付出代價。

更為不應該的是,常某當眾毆打張老師,還將毆打行為拍攝視頻。儘管視頻的傳播,不是常某有意的,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傳播,可是常某是視頻的生產者,也是視頻的源頭。起碼,視頻的傳播對張老師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不過,要說是“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似乎有點過了。畢竟,這樣的視頻出現在網絡上後,更多引起的是人們的反思。畢竟,不好說如今的學校裡吧,至少在20年前的學校裡,體罰之類的教育方法,還是被認為是負責任老師的行為。而體罰行為,不好掌握分寸,更不好把控對學生心理的傷害。

常某20年後的報復,估計讓很多人心情極其複雜。而這也就是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關注的原因所在。只是,從一審判決結果來看,似乎有點牽強了。常某願意公開道歉,也願意進行賠償,一起故意傷害行為,卻被定為尋釁滋事,總是讓人有點不好理解。

畢竟,刑法有謙擬原則。在常某的報復傷人案件中,應該對20年前張老師的行為及其後果有所考量。從公開的報道上來看,只是請一個副校長來證實張老師是否打人,明顯有點不夠。張老師打人還要給副校長彙報嗎?為啥不讓常某的同學來作證呢?

青少年時期一個人所承受的傷害,尤其是心理上的傷害,將會是一生的陰影。而常某偶遇張老師故意報復的行為,也未必能夠彌補心理上的傷痕。本來,法治是社會糾紛終局性的、權威性的解決之道。如今看來,法律並不是萬能的。起碼,在這起“20年後毆打老師”的案件中,總讓人覺得不是滋味。兩次開庭,受害者張老師都缺席,而常某則明確有悔意,並公開道歉,而一審的判決,似乎純粹是為了懲罰。

如何維護師道尊嚴,這不是單方面的,也不是非要用法律嚴懲不敬者,而是要有對雙方的約束與要求。老師的言行符合“道”,如此才會,才能贏得“尊重”,有老師的尊嚴。否則的話,如“猥褻、性侵”等行為的老師,憑什麼有尊嚴呢?而體罰學生的老師,又如何讓學生心悅誠服呢?總之,這起案件有爭議,恰恰就是因為有很多人對學生時代有很深刻的印記,只是,有且只有常某“勇敢”的實施了報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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