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過訴訟時效,訴至萍鄉法院遭駁回

借款已過訴訟時效 訴至法院遭駁回

借款已過訴訟時效,訴至萍鄉法院遭駁回


6年前借款給同學,雖多次催討但同學故意迴避甚至失聯。時隔6年多,債權人找到同學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償還借款。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依法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與李某系初中同學。2013年4月,張某通過銀行轉賬10000元給李某,但李某未書寫借條,且對利息和還款期限未作約定。後張某多次向李某催討借款均無果,李某以該款是張某向其支付的酒款為由拒絕還款。張某遂於2019年11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其欠款10000元。庭審中李某辯稱距雙方借款已過去六年多,張某主張還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借款發生在2013年4月且原、被告對借款期限無書面約定,但原告起訴時陳述被告承諾一週內還款且其多次向被告催討還款均無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告在2013年借款給被告而被告未按承諾及時還款、經多次催討並發現被告故意迴避且失去聯繫時即應知道自身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即已開始起算。原告雖陳述六年間多次向被告催討,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現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二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繼續還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決如上。

來源:萍鄉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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