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诉至萍乡法院遭驳回

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诉至法院遭驳回

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诉至萍乡法院遭驳回


6年前借款给同学,虽多次催讨但同学故意回避甚至失联。时隔6年多,债权人找到同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系初中同学。2013年4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给李某,但李某未书写借条,且对利息和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均无果,李某以该款是张某向其支付的酒款为由拒绝还款。张某遂于201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欠款100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距双方借款已过去六年多,张某主张还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4月且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无书面约定,但原告起诉时陈述被告承诺一周内还款且其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均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在2013年借款给被告而被告未按承诺及时还款、经多次催讨并发现被告故意回避且失去联系时即应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已开始起算。原告虽陈述六年间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现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上。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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