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錄用通知後又取消錄用,怎麼賠償損失?(實務案例)

案號: (2015)三中民終字第05267號


基本案情:


楊過於2014年9月初與全真教進行協商,雙方於2014年9月12日達成協議;全真教分別於2014年9月12日、9月15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給其發送員工入職通知書,並確定以9月15日的入職通知書為準。該份入職通知書載明,全真教決定聘用楊過為拓展總監,試用期為一個月,轉正後月薪為14000(崗位工資)+500(飯補)+500(話補)+1000(交通補助),另根據每月業績核定績效工資4000元,報到時間為2014年9月19日。


2014年9月16日全真教人事經理韓以短信形式通知其取消了對其的錄用。短信顯示:“楊過先生,十分抱歉的回覆您,按照流程,我們剛剛給您做了背景調查,可能您的背景還不適合我們公司現階段的運營模式,所以非常抱歉的回覆您,我們暫時不能聘用您!希望您能找到更適合的崗位!抱歉!”


楊過於2014年9月12日下午回原單位桃花島協商離職一事,並與桃花島達成了離職協議。該離職協議顯示:“乙方(楊過)主動向甲方(桃花島)提出辭職,造成甲方東北地區12家店面,短期內無人管理,直接影響店面銷售業績。為此甲方扣除乙方1個季度的績效工資16350和1個月工資15000元予以補償……”。


2014年9月29日,楊過以全真教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1.支付在桃花島辭職後,全真教未錄用其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31350元;2.全真教賠償其未完合同期內工資96000元。


2014年10月13日,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仲不字(2014)第0171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楊過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怎麼辦?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考慮到全真教已在入職通知書中就楊過工作崗位、薪資、入職時間作出了明確的表示,楊過也根據相關要求做了入職準備,全真教取消對楊過的錄用,使得楊過還需另謀職業,在客觀上的確給其造成了一定損失。鑑於楊過並未實際向普力合一公司提供勞動,雙方未建立勞動關係,故楊過具體損失數額法院將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本案的具體情況酌情予以判處。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全真教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楊過經濟損失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九元;二、駁回楊過的其他訴訟請求。


楊過、全真教均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二審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全真教是否應賠償楊過的損失;2.楊過的損失如何確定。


對於第一爭議焦點,本案中全真教發出的入職通知書載明職務、薪酬、試用期、報到時間等具體確定的內容,並表明在一定期限內經對方表示接受,入職通知書即發生效力。因此,該入職通知書的性質是向楊過發出要約,希望與其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入職通知書要約經楊過承諾後即成立,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工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唯一標準。


在本案中,全真教僅向楊過發出了入職通知書,入職通知書是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過程,鑑於雙方尚未建立用工關係,也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成立。


全真教向楊過發出入職通知書,楊過基於合理信賴認為自己已通過背景調查與原單位辦理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此後全真教以短信方式通知其未通過背景調查拒絕錄用楊過,其行為屬於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基於此過失行為,導致楊過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與該單位又未能訂立勞動合同,必然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對此全真教應承擔賠償責任。全真教主張楊過並未按照入職通知書的內容進行回覆,故不應賠償其損失的意見,從全真教向楊過所發送的兩次入職通知書結合楊過手機短信的內容能夠看出,全真教系因為楊過未通過背景調查而未被錄用,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對於損失的數額不應超出合同的履行利益,同時對於損失的期限應考慮楊過的個人情況,就業環境等因素綜合確定。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楊過尚未找到工作的事實,同時考慮到其提前離職的客觀情況所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楊過和全真教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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