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被要求限期拆除怎麼辦?山東一村民告贏執法局

原告

任xx

代理律師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振儀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

山東省棗莊市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基本案情

原告任xx系山東省棗莊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擁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2020年04月26日,原告發現自家大門上被張貼由棗莊市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行為”),認為“該戶”在村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的行為,責令“該戶”在2020年04月29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將被依法強制執行。

明明已經住了很多年的房屋,怎麼突然要被限期拆除呢?原告任xx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陳振儀(實習)律師介入案件。

經過萬典律師調查發現,任先生的房屋建成多年,之前歷經2011年該片區域的房屋徵收,進行了入戶測量和評估,也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現因被列入“棚戶區改造二期工程建設項目”徵收範圍,僅因原告未能與政府就徵收補償達成一致,而被被告認定為違法建築,這明顯是在以拆違的名義促進拆遷進程,逼迫原告同意拆遷,目的非法,不具有正當性。

行政訴訟

2020年7月6日,原告任xx向山東省棗莊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萬典律師認為:

一、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涉案房屋不屬於違法建築。

本案中,原告房屋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具有合法《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已經建成多年,不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的,且並不屬於不可改正的情形,應當依法補辦手續。被告不經調查即直接將該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明顯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二、被告對原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前從未到原告處調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實狀況;更未告知原告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本案中,被告對原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之前從未到原告處調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建設的真實狀況,也根本不清楚原告房屋建設時間;更未告知原告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所做的被訴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不能成立。

勝訴

棗莊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認為原告建設的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違法建築,並責令原告限期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定,本案原告提交了《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夠證明原告對所建房屋擁有合法的權利,故被告認定原告的房屋系違法建築並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棗莊市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0426】第xxx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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