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師解讀“民告官”證據排除,這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與一般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中一般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對行政機關證據的質證就變得尤為關鍵。很多當事人抱怨:法官只採信對方的證據,官官相護毫無公平可言!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並不是主要原因。

很多老百姓一再地強調拆遷違法,但在面對行政機關提供的繁雜證據時,卻發表不出具有針對性的意見,這時即便是法官在情理上照顧你,也多是有心無力。幾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詳解行政訴訟質證中的證據排除!


史律師解讀“民告官”證據排除,這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行政訴訟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端於刑事訴訟,目前在刑事訴訟領域中有著較為完備的理論和實踐。行政訴訟作為另一大原被告“不對等”的訴訟,完善證據排除規則,保護起訴人權利是社會發展的基本趨勢,經過30多年來的實踐積累,行政訴訟關於定案證據的排除已經有了一定的體系。

法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超出取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沒有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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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7、被當事人或其他人做過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取得的證據;

10、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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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見排除方法

1、形式違法

行政訴訟證據的八種類型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不符合行政訴訟證據形式的,不能用來認定事實。

2、法院未保持中立

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3、提交時限違法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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