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答網集萃:緩刑期間異地再犯罪,誰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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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類別:法律政策

  諮詢內容:緩刑期間犯罪嫌疑人在異地再犯罪的,應由異地法院審判還是原作出緩刑判決的法院管轄?緩刑期間發現,作出緩刑判決前犯罪嫌疑人在異地曾犯罪但未被追究的,應由異地法院審判還是原作出緩刑判決的法院管轄?緩刑期間犯罪嫌疑人既在異地犯罪,又在作出緩刑判決前曾在異地犯罪但未被追究的,應由哪個法院管轄?(諮詢人: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弋坤)

  解答專家符爾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57條規定:“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並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管轄一章的相關規定,發現的新罪或者漏罪,應當由該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當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實踐中管轄權確有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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