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劣势分析

购买人寿保险,特别是大额终身寿险,通过指定受益人,进行的财富传承,可以避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的诸多繁琐程序,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传承给保险合同指定的人一笔确认金额的钱。

一.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非常明显,也越来越被高净值人士认同。

(1)指定受益人,避免继承纠纷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制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可见,人寿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避免保单财产传承的纠纷。

(2)保障杠杆放大财富

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是保险费,而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赔给受益人的是保险金额,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一定会大于保险费,这就是保险的保障杠杆功能,可以显著放大传承的财富,让受益人领取到的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有效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的减损。

(3)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4)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身故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用来偿还其人生前的债务。

(5)人寿保险可以规划子女婚姻财产

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一次性赠与子女大额的现金或者房产,这些财产在婚后极易发生混同,一旦离婚,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被分割。通过保险架构的设计可以让保单在婚后一直保留个人财产属性,即使离婚也不会被分割。

(6)人寿保险的私密性较好

遗嘱再执行环节必须要进行继承权公证,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并且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全部对遗产继承方案表示认可,所以遗嘱继承在执行环节必须公开。而保险合同的签订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对于受益人,仅需在合适的时间告知其具有受益权即可,与合同无关的继承人无从知晓合同,可以比较好的实现财富继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二.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不足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上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传承现金资产

保险只能用现金购买,保险赔款也是现金,所以保险只能传承现金资产,投保人的房屋、股权、知识产权、珠宝、字画等其他类型资产,无法通过保险传承。

(2)保险增值功能较弱

保险本质上是风险管理工具,而不是资产增值工具。因此,除去人寿保险身故理赔金相对于保费的杠杆功能,年金保险和分红保险,甚至以投资功能为主的万能型保险,从收益上看,与储蓄或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也相差无几。所以,投保人应多关注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属性。

(3)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风险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一旦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因为保单的所有权归投保人所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很可能会面临分割,这是在设计人寿保险架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原则上需要投保人的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新的投保人取代去世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的所有权,保费尚未缴完的,还需要继续缴费。但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避免复杂继承程序,在实际业务当中,有些保险公司会对现金价值较低的保单进行一些简化操作,比如,当保单小于50万元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都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当保单现金价值大于50万元时,还是要走继承程序。

如何避免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风险呢?

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被保人尽量为同一人;二是选择可以设置双顺位投保人的保险公司投保,双顺位投保人是指在第一顺位投保人身故后,第二顺位投保人自动替代第一顺位投保人,避免了投保人缺失或者继承程序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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