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優劣勢分析

購買人壽保險,特別是大額終身壽險,通過指定受益人,進行的財富傳承,可以避免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的諸多繁瑣程序,在被保險人身故時,傳承給保險合同指定的人一筆確認金額的錢。

一. 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優勢

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優勢非常明顯,也越來越被高淨值人士認同。

(1)指定受益人,避免繼承糾紛

《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制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可見,人壽保險,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避免保單財產傳承的糾紛。

(2)保障槓桿放大財富

對於人壽保險來說,投保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是保險費,而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賠給受益人的是保險金額,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一定會大於保險費,這就是保險的保障槓桿功能,可以顯著放大傳承的財富,讓受益人領取到的保險金遠遠大於投保人所交的保費,有效避免財富傳承過程中的減損。

(3)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4)人壽保險具有一定的債務隔離功能

身故保險金具有很強的專屬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被保險人死亡後,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不會被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用來償還其人生前的債務。

(5)人壽保險可以規劃子女婚姻財產

子女結婚時,父母一般都會一次性贈與子女大額的現金或者房產,這些財產在婚後極易發生混同,一旦離婚,就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被分割。通過保險架構的設計可以讓保單在婚後一直保留個人財產屬性,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分割。

(6)人壽保險的私密性較好

遺囑再執行環節必須要進行繼承權公證,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並且每位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全部對遺產繼承方案表示認可,所以遺囑繼承在執行環節必須公開。而保險合同的簽訂僅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進行,對於受益人,僅需在合適的時間告知其具有受益權即可,與合同無關的繼承人無從知曉合同,可以比較好的實現財富繼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二.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不足

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不足也是非常明顯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只能傳承現金資產

保險只能用現金購買,保險賠款也是現金,所以保險只能傳承現金資產,投保人的房屋、股權、知識產權、珠寶、字畫等其他類型資產,無法通過保險傳承。

(2)保險增值功能較弱

保險本質上是風險管理工具,而不是資產增值工具。因此,除去人壽保險身故理賠金相對於保費的槓桿功能,年金保險和分紅保險,甚至以投資功能為主的萬能型保險,從收益上看,與儲蓄或銀行低風險理財產品也相差無幾。所以,投保人應多關注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屬性。

(3)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風險

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一致時,一旦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因為保單的所有權歸投保人所有,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會成為投保人的遺產,很可能會面臨分割,這是在設計人壽保險架構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原則上需要投保人的繼承人持繼承權公證書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新的投保人取代去世的投保人享有保單的所有權,保費尚未繳完的,還需要繼續繳費。但是,為了給客戶提供方便,避免複雜繼承程序,在實際業務當中,有些保險公司會對現金價值較低的保單進行一些簡化操作,比如,當保單小於50萬元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都可以直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當保單現金價值大於50萬元時,還是要走繼承程序。

如何避免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風險呢?

一是在投保時,投保人、被保人儘量為同一人;二是選擇可以設置雙順位投保人的保險公司投保,雙順位投保人是指在第一順位投保人身故後,第二順位投保人自動替代第一順位投保人,避免了投保人缺失或者繼承程序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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