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窨井“吃人”,维护“脚底下安全”

因井盖缺失或破损致死的悲剧,令人痛心,却不罕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偷盗或破坏井盖,并不是一般的偷窃和破坏公物,进行这种行为的人,目的可能只是赚钱,但客观造成的后果很可能是严重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安全。井坑均分布在公共区域的地面上,如果井盖缺失或破损,行人路过稍有不慎就会跌入井坑之中,跌入污水井会被急流冲走,跌入电井可能触电,跌入窨井则可能坠入化粪池,无论跌入什么类型的井坑,都是凶多吉少。

“井盖死”不仅可怕,而且多发,2017-2019年期间,仅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为了避免悲剧屡屡发生,提高偷窃、破坏井盖一类行为的违法成本至关重要。

《意见》细致地划分了偷盗、破坏井盖的不同行为场景,对每一种场景下的此类行为作何种判罪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最常见的偷盗井盖场所,就是马路和街道等公共场所。《意见》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公共场所人流量极大,井盖缺失带来的危险不可能不“明知”,《意见》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伤亡的两种情况都进行了详细说明,不给意图偷盗、破坏井盖者留一丝侥幸心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偷了公共场所的井盖就要负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意见》还对井盖质量不好和管理者失职的处理给出了指导。以往,无论是井盖质量不过关,或是工地、物业管理不善井盖破损、缺失或错放,这一类原因导致人员跌入井坑伤亡的,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而难以追责。这一类情况并不罕见,例如,去年11月,武汉10岁男童掉入工地下水道井坑中死亡,就是因为施工现场在大路上而且没有围蔽,井坑缺了盖还用绿色网覆盖难以分辨。《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而2018年12月,杭州孕妇跌入窨井死亡,则是因为物业在窨井上用了承重力不足的草坪井盖,而不是承重力很强、价格也相对高的窨井井盖,草坪井盖被过往车辆压坏,孕妇在黑夜中没看清坠井而亡。《意见》则规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在上述两则事故中,工地管理方和物业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意见》出台之后,追责将更有依据,井盖管理者也应该会更加小心。

因井盖缺失、破损而死,是令人痛心的悲剧。这些悲剧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一些人的贪念、一些人的贪方便、一些人的不负责任而引发的。避免“井盖死”再度发生,明确各种场景的偷盗、破坏井盖适用的罪名很有必要,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能起到阻吓作用,创造一个没有“井盖死”的更安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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