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吃人”事件两年70余起!加重刑罚: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窨井“吃人”事件两年70余起!加重刑罚: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屡屡发生,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如“三岁孩子掉进下水道溺亡事件”、“湖南女孩坠落无盖下水道事件”等。据统计,在经济发展状况极佳的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仍多达70余件;而在更久远的2006年曾有媒体统计,北京市政管辖下的9万多个井盖,以及6万多个雨水口箅子,2004一年便丢失了11000多个。

窨井“吃人”事件两年70余起!加重刑罚: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而生的居民受伤事件更是数不清,在车流量较高的公路和行人较多的社区,丢失了井盖的窨井足以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和行人安全事故。十多年前北京明光里北路的墙上,甚至出现过“偷井盖者抓住剁手”的标语,可见人们苦窃井盖之贼久矣。但与窨井“伤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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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为了有效预防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依法惩治破坏和盗窃窨井盖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对于偷井盖加重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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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进行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盗窃和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辆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来认定,因为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所以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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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条意见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明确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可能性,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一致好评,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同时也有人呼吁严惩不牵绳遛狗、违规放风筝等其他类似具有危害性质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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