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後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後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社會責任和強制義務,也是勞動者的強制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無權放棄繳納社保。在職職工社保一般分為個人承擔部分和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而勞動者為了避免斷繳等問題,自行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或者委託中介機構繳納社保、這樣操作勞動者需負擔更高的費用。那麼,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社保後,可否就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呢?今天,景山就跟各位讀者及粉絲朋友們探討下這個問題。

一、可否根據《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相關的保險待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此處的損失並非自行繳納的社保費支出,因此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的無法根據本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後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二、實務中的觀點

對於這個問題,我國並無明確的相關規定,各省一般以《會議紀要》、《通知》或裁判觀點的方式統一本區域內此類案件的處理,存在差異,經過景山不完全統計,各地的觀點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一)高院以會議紀要方式明確自行繳納或委託中介繳納與真實勞動關係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擾亂正常秩序,不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九條:《會議紀要二》第50條:“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自行繳納保險費後,要求用人單位據此支付費用是否支持?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包括勞動者自行繳納和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均與勞動關係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本條中的“不予支持”指的是不屬於法院的勞動爭議受理範圍,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與其他訴訟請求一併提出,且其他訴訟請求屬於受理範圍,則可以判決吸收裁定的方式作出判決。

(二)高院以通知的方式明確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意見》的通知,第二條:逐步統一裁審受理範圍和法律適用標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逐步統一爭議受理範圍,……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變更參保地而發生的爭議,以及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向用人單位追償其已繳納的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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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院以會議紀要或通知的方式統一明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返還

1、廣東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座談會紀要》一、適用《社會保險法》的若干意見的第1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了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墊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2、湖北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09)35號)第十六條也規定“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已在個人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的,可按其已繳費情況,裁決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已經繳納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部分。”

(四)高院以再審裁定方式明確自行繳納是自力救濟措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

山東省高院在威海某公司、郭某返還原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關於原審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被申請人自1996年到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依法應當及時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自1996年至2006年申請人未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被申請人出於對自身權益的考慮,自行墊付了1999年1月至2006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被申請人的墊付或代為繳付行為是對自己權利救濟而採取的措施,並不因此而免除申請人依法應承擔的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由於社會保險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的該項義務不因勞動者本人或他人的代為繳納而消滅,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由自己代為繳納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綜上,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後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追償並無統一規定,各地存在不同觀點,此種情況發生時,建議勞動者及時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儘量勿自行繳納或委託中介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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