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4.16”聚眾鬧訪案件新進展:煽動組織者被拘留

2020年4月16日,玉山縣某小區業主以維權之名,非法聚集在縣政府門口,用拉橫幅、堵大門等方式鬧訪。在勸導不聽的情況下,玉山公安果斷出手,將“衝鋒”在前的李某、陳某、潘某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在查清她們違法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將她們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隨後予以公開曝光。


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法嚴懲鬧訪,迅速形成震懾和警示!經深挖徹查,玉山公安很快查明“2020.4.16”鬧訪事件的組織煽動者系某小區業主陳某(男,32歲,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迫於法律的威懾和壓力,陳某於2020年4月18日,從外省趕到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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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錯了!我很後悔,不該受人蠱惑挑頭鬧事,更不該觸犯法律……嗚嗚嗚!”面對辦案民警,陳某幾次痛哭流涕,真誠悔過,但法不容情,鬧訪必懲,挑頭必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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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2019年下半年開始,陳某以小區業主維權為名,組建了一個微信群,他是群主,拉了288名(後陸續有20餘人退群)小區業主進群。在微信群裡,大家紛紛“出謀劃策”,討論商量如何給政府施壓,由陳某主事,發起了募集“維權款”活動。2020年4月,陳某在微信群裡號召在外面的小區業主返回玉山,準備參與集體“給政府施壓”行動,他還製作了5條用於鬧訪使用的橫幅,組織煽動小區業主集體到縣政府門口鬧訪等。


目前,違法行為人陳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該案有三個啟示

——法不容情,鬧訪必懲。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但公民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活動,必須以法律為行動準則。信訪人反映訴求應當通過正常途徑向有關部門提出,應當在規定的信訪場所進行信訪活動,不能就同一信訪事項越級走訪、聚集上訪、纏訪鬧訪。一旦違反法律法規,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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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訪,嚴懲“挑頭”。就著力解決聚眾鬧訪等非正常上訪問題,玉山公安態度堅決,切實做到一抓到底,發生一起,嚴處一起,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對非正常上訪的策劃者、組織者、煽動者和幕後指揮者,公安機關必會深挖徹查,依法從重、從快、從嚴處理。


玉山縣“4.16”聚眾鬧訪案件新進展:煽動組織者被拘留


——群員違法,群主擔責。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必須遵守法律的底線,切不可以為在網上活動就會沒事。該案中,陳某是微信群的群主,且不論其在鬧訪中的挑頭行為,單就群員們利用微信群組織煽動策劃鬧訪違法活動來說,陳某身為群主,沒有履行監管責任,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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