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求職者發了Offer,公司能隨意單方面撤銷錄用嗎?

文/@藍筱軒

就在剛才,朋友跟我訴苦:週一找到了一份工作,是理想公司,待遇都談妥,已收到Offer,可剛來電告知她取消錄用,下週一不必報到了。問其原因,對方人事說因為疫情,不得已取消該崗位。

在咱武漢憑著疫情說事,倒也能理解。但是,這個崗位一直掛在求職網站,上週三就面試過了,這週一收到錄用通知,今天說取消,不得不懷疑這個企業的工作方式和管理能力。關鍵是朋友因此已經拒絕了另兩家單位的橄欖枝。如今工作相比往年難找,何況年前辭職至此,朋友很是惱怒又無奈這家企業的作為。

給求職者發了Offer,公司能隨意單方面撤銷錄用嗎?

職場中,這類現象經常出現。那麼,公司給求職者發了Offer,能單方面撤銷錄用嗎?此類經歷,求職者受勞動法規保護嗎?

分享一個勞動糾紛案例

小王是一家民營企業的銷售經理,業績非常突出,且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這家民營企業給她的待遇也不錯,但她一直希望能換到外企工作,並一直嘗試向同行業的外企提交簡歷,與獵頭接觸。

某天,她接到同行業一家外企的錄用通知書。這家外企表示願意錄用她銷售經理,並在錄用通知書上明確了崗位和薪資待遇,約定1個月後正式到外企上班,同時提出讓她先做一個本行業的銷售調查報告。小王非常滿意,立即向現單位提出辭職。

但是,臨近約定的到崗時間,這家外企卻突然通知她:由於公司模式臨時調整,她的職位已經被精簡,所以她不用來公司報到上班了。

給求職者發了Offer,公司能隨意單方面撤銷錄用嗎?

小王接到通知後就傻眼了,原來的工作已經辭了,新的工作又被取消了。於是,她給這家外企打電話,說明自己已經從現單位辭職,失去了薪水豐厚的工作,代價巨大,希望外企給個說法或如約提供崗位。

這家外企提出,錄用通知書只是一個通知,並不是勞動合同本身,她的說法不成立。

真是如此嗎?

案例分析

企業向員工發放錄用通知(Offer Letter),是一種要約的法律行為,對企業和員工雙方進行約束。

然而,錄用通知本身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正式入職之後才會簽字的,但錄用通知在對員工承諾後,即生效,也是一份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

那麼企業單方面撤銷錄用,解除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業由此應該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


給求職者發了Offer,公司能隨意單方面撤銷錄用嗎?

這裡的關鍵在於企業解除的究竟是一份合同還是一段勞動關係,由於錄用通知的本質僅是雙方達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況下,聘用雙方會在條款中具體明確員工的錄用或入職日期,因此,錄用通知雖然成立了,但是在約定的錄用日期之前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係還沒有形成。

那麼,在此情況下,錄用通知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調整,企業單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稱為違約。但是,如果

員工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那麼企業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的違約行為將不僅涉及合同本身,而且還涉及到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

如果企業在發送錄用通知後,員工即履行勞動義務,或者員工能夠舉證勞動關係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運行,那麼雙方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

上述案例中即是如此,因為公司讓小王做一份本行業的銷售調查報告。

給求職者發了Offer,公司能隨意單方面撤銷錄用嗎?

企業的撤銷錄用就直接成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其行為應該直接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嚴格依據法定的標準,其隨意的解除行為會因為員工的訴請而被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撤銷。

當然,如果員工同意企業的單方解聘行為,那麼企業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員工承擔違約責任。

適用的法規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案例結果

若小王提請仲裁,這家外企會敗訴。

勞動法是保護弱者的,因有證據證明錄用通知已經生效,且小王已經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工作行為。況且,小王在上一家單位已經提出辭職,失去報酬豐厚的崗位,新單位在臨近到崗才通知小王,使其竹籃打水一場空,得賠錢給小王。

賠償金額由法官判,若是沒有讓小王做調查報告,賠得會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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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HR在招聘錄用時的建議

為求職者發送錄用通知,是招聘工作的常規事項,不過,錄用通知中體現的信息,要嚴謹,要符合勞動法規的原則。

在錄用一些中、高級別員工時,也擔心員工口頭答應,到時不來,影響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所以企業都願意給有錄用意向的人發書面的錄用通知書。

作為員工來講,特別是一些中、高管的員工,勞動法保護意識強,不聽信僅僅的口頭錄用,一定會找企業HR要書面的錄用通知書,才會去跟現單位提辭職。

給求職者發了Offer,公司能隨意單方面撤銷錄用嗎?

  • 上述案例中,HR不該讓小王工去做市場調查,多此一舉,在仲裁或是法庭上,這就是一個證據。證明員工雖未入職,但已經有了事實勞動關係。
  • HR發出錄用通知書後,求職者30天后才能入職,30天,會發生很多變動,作為HR,應隔10天就聯繫員工,瞭解與上一家公司的工作交接如何了,是否可以早點到崗?現今社會,員工更容易放企業鴿子,HR白等員工30天的可能性更大。

給求職者的建議

當收到錄用通知時,要注意甄別其中內容。另外,當遇到同上述案例的情形,勞動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並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創文章,本文作者@藍筱軒,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法務師,專注職場內容,不定期分享勞動保護相關知識。歡迎關注@藍筱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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