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打開幼兒園老師工資發放的正確方式是?

某天空幼兒園對其僱傭的教師採取特殊的薪酬支付方式,即在寒暑假放假期間,減少甚至是停發教職員工的薪酬。2019年7月和8月,由於實際入園兒童數量為登記入園數量的一半,幼兒園舉辦方認為在園老師照顧幼兒的數量減少了,工作量也不大,應該減少幼兒老師薪酬的發放標準。於是,幼兒園在7月和8月兩個月,除了讓老師輪休外,每個月實際支付給老師的薪酬只是平時工資標準(3500元/月)的一半(1750元/月)。

2020年1月開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國爆發,為響應和實施防疫防控措施,該幼兒園也採取了閉園措施,全體教職員工集體放假。幼兒園在此期間,卻停發了教職員工的工資。幼兒園教職員工多次要求幼兒園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發放工資,但均被拒絕。於是,該幼兒園教師甲和乙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補發2019年7月和8月未足額髮放的工資及2020年1月和2月停發的工資。後經勞動仲裁部門裁定,依法支持了教師甲和乙的仲裁請求,判定涉事幼兒園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對教師而言,寒暑假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足額向教師支付工資。因此,有些地方幼兒園在放假期間不足額髮放或停發教師工資的情形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那麼在疫情期間,幼兒園打開工資發放的正確方式是什麼呢?

1.用人單位儘量不裁員。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遲延復工的或員工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被依法隔離期間以及依法享受醫療期的除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2.原則上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一定情形下可調減工資標準。

(1)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各地標準有所不同。

從目前各地公開的資料和信息梳理來看分四檔:(1)第一檔: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地方有:上海市、天津市;(2)第二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地方有:廣東省、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3)第三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5%的地方有:陝西省;(4)第四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的地方有:北京市、安徽省、山東省、四川省。也就是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還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計算標準各地不一,詳見當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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