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處 長 曾 國 衛 ( 二 月 一 日 ) 舉 行 新 聞 發 布 會 , 回 顧 入 境 處 過 往 一 年 的 工 作 並 前 瞻 未 來 。 本 處 2018 年 的 主 要 工 作 摘 要 如 下 :
2018年香港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數據:
在2018年度總出入境人次超過3.14億, 全年的訪港旅客入境人次超過6514萬,內地訪客入境人次為5080萬 。
1. 一般就業政策2018年共獲批41592名,
2.內地人才計劃2018年共獲批13768名,
3.優秀人才計劃2018年共獲批555,其中527名來自綜合記分人群(含5名額外獲得人才清單中30分的人士),剩餘28名則來自成就記分,
4.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計劃2018年共獲批10150名,
5.延長逗留期限2018年共3502名人士獲得一次性6年有效期的逗留簽證,
6.科技人才計劃短短六個月不到的時間獲批了24名,
2018年共截查60375名內地孕婦,其中4345名被拒絕入境。
便利出入境的措施
新管制站啟用
高 鐵 西 九 龍 站 及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分 別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及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正 式 啟 用 , 進 一 步 提 升 管 制 站 的 整 體 旅 客 處 理 能 力 。
高 鐵 西 九 龍 站 採 用 「 一 地 兩 檢 」 通 關 模 式 運 作 , 跨 境 旅 客 可 在 該 管 制 站 內 同 時 辦 理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出 入 境 手 續 。 該 管 制 站 共 設 有 98 個 出 入 境 檢 查 櫃 枱 及 51 條 多 功 能 e- 道 , 方 便 跨 境 旅 客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
港 珠 澳 大 橋 口 岸 採 用 「 三 地 三 檢 」 模 式 , 並 由 三 地 政 府 於 各 自 屬 地 設 立 口 岸 。 香 港 口 岸 內 設 有 旅 檢 大 樓 及 車 輛 檢 查 亭 等 設 施 , 分 別 為 跨 境 旅 客 及 司 機 提 供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香 港 口 岸 的 管 制 站 共 設 置 96 個 出 入 境 檢 查 櫃 枱 及 53 條 多 功 能 e- 道 , 以 便 跨 境 旅 客 辦 理 出 入 境 檢 查 手 續 , 另 有 52 個 車 輛 檢 查 亭 可 供 跨 境 穿 梭 巴 士 、 旅 遊 巴 士 、 私 家 車 及 貨 車 使 用 。
擴展e—道服務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處 理 旅 客 出 入 境 的 能 力 和 效 率 , 本 處 善 用 科 技 , 讓 更 多 旅 客 可 以 使 用 e- 道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年 底 , 各 管 制 站 共 設 有 699 條 多 功 能 e- 道 , 可 靈 活 調 配 供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或 訪 港 旅 客 使 用 , 當 中 包 括 設 置 在 高 鐵 西 九 龍 站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的 104 條 新 e- 道 。 新 e- 道 在 設 計 上 多 方 面 作 出 優 化 , 包 括 外 觀 美 感 、 人 工 力 學 、 操 作 效 率 和 便 利 快 捷 程 度 方 面 。
另 外 , 為 進 一 步 便 利 視 障 人 士 使 用 e- 道 服 務 , 繼 落 馬 洲 支 線 、 港 澳 客 輪 碼 頭 、 深 圳 灣 和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管 制 站 後 , 具 語 音 輔 助 功 能 的 e- 道 服 務 亦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擴 展 到 羅 湖 管 制 站 及 新 落 成 啟 用 的 高 鐵 西 九 龍 站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一般就業政策
本 港 一 向 對 來 港 就 業 或 投 資 的 專 才 和 企 業 家 實 施 開 放 的 政 策 。 現 行 的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 容 許 具 備 香 港 需 要 而 又 缺 乏 的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或 能 夠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的 海 外 人 士 來 港 。 二 零 一 八 年 , 共 有 41 592 名 海 外 專 才 和 企 業 家 根 據 此 政 策 獲 準 來 港 。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自 二 ○ ○ 三 年 七 月 實 施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後 , 本 港 已 成 功 吸 引 來 自 不 同 行 業 的 內 地 專 才 來 港 工 作 。 主 要 行 業 包 括 「 藝 術 及 文 化 」 、 「 學 術 研 究 及 教 育 」 和 「 金 融 服 務 」 。 二 ○ 一 八 年 , 本 處 共 批 準 13 768 宗 申 請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公 布 首 份 香 港 人 才 清 單 , 共 包 含 11 項 專 業 。 符 合 人 才 清 單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經 評 核 後 , 可 在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獲 得 30 分 額 外 分 數 。 二 ○ 一 八 年 共 有 555 名 申 請 人 獲 分 配 名 額 , 當 中 527 名 來 自 「 綜 合 計 分 制 」 ( 包 括 5 名 符 合 人 才 清 單 要 求 而 獲 得 30 分 額 外 分 數 的 申 請 人 ) , 而 來 自 「 成 就 計 分 制 」 的 則 有 28 名 。 透 過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 主 要 來 自 「 金 融 及 會 計 服 務 」 、 「 資 訊 科 技 及 電 訊 」 、 「 建 築 、 測 量 、 工 程 及 建 造 」 和 「 商 業 及 貿 易 」 四 個 界 別 。 而 透 過 「 成 就 計 分 制 」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 則 主 要 來 自 「 體 育 運 動 」 、 「 藝 術 及 文 化 」 和 「 廣 播 及 娛 樂 」 三 個 界 別 。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本 處 於 二 ○ ○ 八 年 五 月 推 出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 以 進 一 步 吸 引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及 回 港 工 作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本 及 競 爭 力 。 自 二 ○ 一 八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起 ,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已 擴 展 至 涵 蓋 在 香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非 本 地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二 ○ 一 八 年 , 共 有 10 150 名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根 據 此 安 排 獲 批 準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為 了 吸 引 移 居 海 外 的 中 國 籍 港 人 第 二 代 子 女 回 港 發 展 , 本 處 於 二 ○ 一 五 年 五 月 推 出 「 輸 入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計 劃 」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年 底 , 本 處 共 收 到 675 宗 申 請 , 當 中 386 宗 獲 批 。 獲 批 申 請 人 主 要 來 自 美 國 、 加 拿 大 、 澳 洲 、 英 國 及 荷 蘭 。 他 們 主 要 持 有 工 程 、 金 融 、 資 訊 科 技 或 法 律 等 專 業 的 相 關 學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 部 分 申 請 人 更 具 備 相 關 行 業 的 工 作 經 驗 , 能 為 香 港 補 充 人 力 資 本 。
放寬優才 、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逗留安排
為 更 積 極 招 攬 及 挽 留 外 來 人 才 、 專 才 及 企 業 家 , 以 擴 大 香 港 的 人 才 庫 , 本 處 自 二 ○ 一 五 年 五 月 起 推 行 一 系 列 優 化 措 施 , 包 括 放 寬 根 據 各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的 人 才 的 逗 留 安 排 。 當 中 , 根 據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 、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 以 及 「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下 「 綜 合 計 分 制 」 來 港 的 頂 尖 人 才 , 在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時 可 獲 準 延 期 逗 留 六 年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以 方 便 他 們 留 港 長 期 發 展 。 自 優 化 措 施 推 出 至 二 ○ 一 八 年 年 底 , 已 有 3 502 名 頂 尖 人 才 受 惠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特 區 政 府 在 二 ○ 一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推 出 「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 旨 在 透 過 快 速 處 理 安 排 , 讓 合 資 格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申 請 輸 入 非 本 地 科 技 人 才 到 香 港 從 事 研 發 工 作 。 合 資 格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須 先 向 創 新 科 技 署 申 請 配 額 。 獲 發 出 配 額 的 公 司 / 機 構 可 相 應 地 於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配 額 有 效 期 內 , 向 本 處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申 請 工 作 籤 證 / 進 入 許 可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年 底 , 本 處 共 收 到 29 宗 相 關 的 工 作 籤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 其 中 24 宗 已 獲 批 準 。
宣傳各項人才入境計劃以匯聚人才
為 吸 引 更 多 外 來 人 才 , 本 處 人 員 去 年 到 訪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舉 行 推 廣 活 動 , 並 與 香 港 移 民 第 二 代 及 其 他 有 興 趣 到 香 港 發 展 的 人 士 會 面 , 詳 細 講 解 各 項 入 境 計 劃 。 入 境 處 會 於 二 ○ 一 九 年 繼 續 積 極 推 廣 各 項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以 爭 取 世 界 各 地 的 人 才 來 港 發 展 , 為 香 港 經 濟 作 出 貢 獻 。
執 法 行 動
反非法勞工及打擊水貨客行動
本 處 十 分 關 注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違 法 行 為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非 法 水 貨 活 動 的 罪 行 。 為 進 一 步 打 擊 有 關 違 法 行 為 , 本 處 自 二 ○ 一 二 年 九 月 起 進 行 了 一 連 串 代 號 為 「 風 沙 」 的 反 非 法 勞 工 行 動 。 截 本 處 亦 已 按 既 有 機 制 , 將 被 定 罪 的 內 地 居 民 資 料 , 通 報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以 注 銷 他 們 的 赴 港 籤 注 , 並 禁 止 他 們 在 兩 年 內 再 次 訪 港 。
此 外 , 本 處 已 制 訂 「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 , 並 透 過 不 同 方 式 , 包 括 從 被 捕 或 定 罪 人 士 資 料 、 情 報 收 集 及 出 入 境 數 據 分 析 等 , 將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人 士 的 資 料 放 入 監 察 名 單 內 。
對內地孕婦的入境配套措施
為 配 合 自 二 ○ 一 三 年 起 實 施 的 「 零 分 娩 配 額 」 ( 俗 稱 「 零 雙 非 」 ) 政 策 , 防 止 沒 有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的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 本 處 已 全 面 加 強 對 內 地 孕 婦 的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 包 括 加 強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截 查 工 作 , 並 成 立 了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集 中 打 擊 透 過 與 港 人 假 結 婚 、 逾 期 逗 留 或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來 港 產 子 的 內 地 孕 婦 及 安 排 他 們 來 港 分 娩 的 中 介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 本 處 亦 會 分 析 內 地 孕 婦 闖 關 的 慣 用 手 法 及 趨 勢 , 從 而 作 出 針 對 性 的 截 查 。
偵破多宗假結婚案
本 處 一 直 非 常 關 注 外 地 人 士 透 過 假 結 婚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問 題 , 並 已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循 不 同 途 徑 搜 集 情 報 。 婚 姻 登 記 處 人 員 亦 會 特 別 注 意 可 疑 的 結 婚 個 案 。 本 處 對 每 一 宗 可 疑 個 案 均 作 出 深 入 調 查 , 以 搜 集 足 夠 證 據 , 向 涉 案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
本 處 不 時 透 過 新 聞 簡 報 會 、 新 聞 稿 和 傳 媒 訪 問 等 渠 道 , 發 放 有 關 本 處 搗 破 假 結 婚 集 團 , 以 及 中 介 人 和 參 與 假 結 婚 人 士 被 成 功 檢 控 的 信 息 。 為 更 有 效 發 放 有 關 資 訊 , 本 處 亦 特 別 製 作 了 一 段 《 切 勿 誤 墮 假 結 婚 陷 阱 》 的 宣 傳 短 片 , 讓 包 括 青 年 人 在 內 的 公 眾 人 士 明 白 參 與 假 結 婚 的 可 能 後 果 , 以 及 幹 犯 相 關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本 處 日 後 會 繼 續 以 不 同 和 嶄 新 的 渠 道 發 放 有 關 信 息 , 提 醒 市 民 切 勿 參 與 假 結 婚 活 動 。
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於 二 ○ 一 四 年 三 月 實 施 。 機 制 實 施 初 期 , 藉 非 法 入 境 、 逾 期 逗 留 , 以 及 在 口 岸 遭 拒 絕 入 境 時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數 目 明 顯 上 升 。 針 對 有 關 情 況 ,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 一 六 年 就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策 略 展 開 全 面 檢 討 , 並 落 實 多 項 針 對 性 措 施 , 包 括 防 止 可 能 提 出 聲 請 的 人 抵 港 、 加 快 審 核 程 序 、 加 強 執 法 及 加 快 將 聲 請 被 拒 的 人 遣 送 離 港 等 方 面 , 從 根 本 解 決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問 題 。 本 處 一 直 積 極 配 合 相 關 的 檢 討 工 作 , 二 ○ 一 八 年 多 項 措 施 繼 續 取 得 成 效
打擊非華裔人士偷渡來港
在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初 期 , 聲 請 人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抵 港 途 徑 是 從 原 居 國 經 內 地 再 非 法 進 入 香 港 , 他 們 主 要 來 自 越 南 、 巴 基 斯 坦 和 孟 加 拉 等 不 獲 免 籤 證 入 境 待 遇 的 國 家 。
自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中 展 開 有 關 專 項 行 動 以 來 , 內 地 相 關 省 區 公 安 邊 防 、 出 入 境 部 門 在 各 省 區 持 續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活 動 , 專 項 行 動 成 效 明 顯 。 非 華 裔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數 目 自 二 ○ 一 六 年 下 半 年 起 顯 著 回 落 。
入 境 處 留 意 到 人 蛇 集 團 蛇 頭 會 改 變 手 法 , 包 括 轉 移 偷 渡 路 徑 和 模 式 。 因 此 , 入 境 處 和 本 地 及 內 地 的 執 法 機 關 必 須 繼 續 緊 密 合 作 , 嚴 厲 打 擊 水 陸 兩 路 的 偷 渡 活 動 及 販 運 人 蛇 集 團 。
打擊在港從事非法工作的免遣返聲請人及僱主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第 38AA 條 , 非 法 入 境 者 或 受 遣 送 離 境 令 或 遞 解 離 境 令 規 限 的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 或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本 處 不 斷 加 強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針 對 打 擊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及 其 僱 主 。 根 據 分 析 , 非 法 入 境 者 或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比 較 集 中 於 個 別 地 區 的 回 收 業 、 飲 食 業 、 裝 修 單 位 等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 因 此 , 本 處 不 斷 加 強 巡 查 有 關 地 區 的 工 廠 、 酒 樓 、 食 物 製 造 工 場 、 裝 修 中 的 單 位 、 廢 料 回 收 工 場 、 貨 櫃 場 和 貨 倉 等 地 點 , 收 集 情 報 , 並 在 適 當 時 進 行 拘 捕 行 動 ( 包 括 有 需 要 時 與 其 他 執 法 機 關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
新一代智能身份證換證計劃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及 「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證 系 統 」 已 於 二 ○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五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推 出 , 而 全 港 市 民 換 領 身 份 證 計 劃 ( 換 證 計 劃 ) 亦 已 於 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展 開 , 市 民 可 在 九 間 新 設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換 領 中 心 ( 換 證 中 心 ) 辦 理 換 證 。
香港特區護照的簽發及其免簽證入境待遇
二 ○ 一 八 年 , 本 處 共 籤 發 701 467 本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去 年 白 俄 羅 斯 、 玻 利 維 亞 、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達 及 緬 甸 同 意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籤 證 入 境 或 落 地 籤 證 待 遇 。 因 此 , 現 時 合 共 有 163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籤 證 入 境 或 落 地 籤 證 安 排 。 本 處 會 繼 續 遊 說 更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給 予 此 項 待 遇 , 令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外 遊 時 更 加 方 便 。
增設全新設計的自助服務站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以 應 付 市 民 對 特 區 護 照 的 需 求 , 本 處 在 總 部 和 分 區 辦 事 處 共 增 設 了 九 臺 全 新 設 計 的 自 助 服 務 站 , 使 自 助 服 務 站 的 總 數 由 19 臺 增 至 28 臺 , 方 便 市 民 以 自 助 形 式 遞 交 特 區 護 照 申 請 。
駐內地辦事處入境事務組提供香港特區護照換領服務
為 進 一 步 便 利 身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 自 二 ○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起 , 他 們 可 透 過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換 領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申 請 , 並 在 該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領 取 新 護 照 。 此 外 , 駐 武 漢 辦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亦 自 二 ○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辦 理 同 類 申 請 。 二 ○ 一 八 年 , 五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共 處 理 2 660 份 換 領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申 請 。
為身處香港境外陷於困境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本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 公 署 ) 、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外 國 駐 港 領 事 館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外 辦 事 處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緊 密 合 作 , 為 身 處 香 港 境 外 而 陷 於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協 助 。 此 外 ,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設 有 24 小 時 電 話 求 助 熱 線 「 1868 」 , 為 身 處 任 何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緊 急 協 助 。 同 時 , 外 交 部 的 24 小 時 領 事 保 護 熱 線 「 12308 」 亦 會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及 需 要 , 轉 介 香 港 居 民 的 求 助 個 案 予 本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處 理 及 跟 進 。
外遊提示登記服務
香 港 居 民 可 在 前 往 外 地 旅 遊 前 , 透 過 「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 登 記 他 們 的 聯 絡 方 法 和 行 程 , 方 便 本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在 緊 急 的 情 況 下 與 他 們 聯 絡 並 提 供 協 助 。 此 外 , 用 戶 亦 可 透 過 「 我 的 政 府 一 站 通 」 接 收 最 新 外 遊 警 示 及 相 關 公 開 資 料 , 又 或 視 乎 情 況 , 同 時 接 收 流 動 電 話 短 訊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年 底 , 共 有 75 454 名 香 港 市 民 已 登 記 此 項 服 務 。
在香港境外發生的重大事故
二 ○ 一 八 年 , 香 港 境 外 發 生 了 數 宗 涉 及 港 人 的 重 大 事 故 , 包 括 臺 灣 花 蓮 地 震 ( 二 月 ) 、 澳 洲 阿 德 萊 德 發 生 車 禍 ( 四 月 ) 、 日 本 大 阪 及 北 海 道 受 天 災 侵 襲 ( 九 月 ) 和 日 本 北 海 道 發 生 車 禍 ( 十 二 月 ) 。 本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與 公 署 、 相 關 中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 外 國 駐 港 領 事 館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保 持 緊 密 聯 系 , 為 受 影 響 的 港 人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協 助 。
2 0 1 9 年 的 展 望
將投入服務的新管制站
為 配 合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 繼 高 鐵 西 九 龍 站 及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的 管 制 站 於 二 ○ 一 八 年 啟 用 後 , 香 園 圍 口 岸 亦 預 計 將 於 二 ○ 一 九 年 落 成 , 屆 時 邊 境 管 制 站 的 整 體 旅 客 處 理 能 力 將 可 進 一 步 提 升 。 本 處 會 積 極 配 合 有 關 發 展 , 為 旅 客 提 供 高 效 率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
推出「新一代電子護照系統」
「 新 一 代 電 子 護 照 系 統 」 預 計 將 於 二 ○ 一 九 年 第 二 季 分 階 段 推 行 , 屆 時 本 處 亦 會 推 出 新 一 代 電 子 特 區 護 照 。 新 護 照 將 會 引 進 市 場 上 最 新 的 防 偽 特 徵 , 使 偽 證 率 維 持 於 低 水 平 , 鞏 固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對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籤 證 入 境 待 遇 的 信 心 。
研發「新一代個案簡易處理系統」
「 新 一 代 個 案 簡 易 處 理 系 統 」 ( 包 括 「 籤 證 自 動 化 系 統 」 、 「 協 助 在 外 港 人 、 生 死 及 婚 姻 、 居 留 權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 和 「 執 法 個 案 處 理 系 統 」 ) 的 撥 款 申 請 , 已 於 二 ○ 一 八 年 五 月 四 日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準 , 項 目 現 正 進 行 招 標 , 預 計 將 於 二 ○ 二 一 年 起 分 階 段 推 出 。
興建新入境處總部
本 處 計 劃 於 二 ○ 一 九 年 向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在 有 關 將 軍 澳 興 建 新 入 境 處 總 部 的 撥 款 申 請 。 除 了 現 時 的 總 部 外 , 部 分 目 前 因 空 間 短 缺 而 分 散 在 不 同 地 區 和 租 用 物 業 的 辦 公 室 和 設 施 亦 會 整 合 於 擬 建 的 總 部 內 , 以 提 高 部 門 的 指 揮 和 運 作 效 率 , 加 強 協 作 和 溝 通 , 並 且 提 升 執 法 效 能 。 為 了 向 市 民 提 供 更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務 , 本 處 亦 計 劃 為 新 總 部 加 入 智 能 元 素 , 當 中 包 括 設 置 多 元 化 自 助 服 務 站 , 讓 市 民 遞 交 各 項 申 請 和 領 取 各 類 證 件 或 籤 證 , 無 須 在 櫃 枱 前 排 隊 輪 候 有 關 服 務 。 如 撥 款 申 請 如 期 獲 得 通 過 , 工 程 預 計 會 在 二 ○ 一 九 年 展 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