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北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10%节税

湖南湖北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10%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案例1、利润转移模式假设应城某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A公司利润500万部分

B企业

增值税:因为是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2%*35%-1.475=18.91万元

合计:125+75=200万元

合计为:33.47万元

分析: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8.91,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8.91/500万=3.7%,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18.91=181.0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4.49/200=90.54%。

案例2、业务转移模式假设应城某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C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上海慧安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D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D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C公司

D企业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300-75)*20%=4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2%*35%-1.475=18.91万元

税款合计:14.56+75+45=134.56万元

税款合计:14.56+18.91=33.47万元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D企业的综合税率为:33.47/500=6.69%,而C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D企业相对于C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33.47=101.0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1.09/134.56=75.12%案例3、工资代发模式(适用于业绩提成,奖金,佣金等结算)

小王(下称E个人)为某公司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基本工资为年薪10万,销售业绩提成在50万元/年。现在成立上海慧安商务咨询中心(下称F企业),将上述E个人的提成收入50万直接转入F企业,通过两种方式我们来比较节税效果:

E个人

F企业

增值税:无

增值税:60/1.03*0.03=1.75万元

企业所得税:无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税:【(60/12-0.35)*30%-0.2755】*12=13.44万元

个税:60/1.03*12%*20%-0.375=1.02万元

合计:13.44万元

合计:1.75+1.02=2.77万元

分析:通过以上操作您会发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既能解决公司的发票入账问题,同时又为员工节约大量个税负担。相关计算数据为:F企业的综合税负为:2.77/60=4.61%,而E个人税负则高达:13.44/60=22.4%;F企业相对于E个人节约税款为:13.44-2.77=10.67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67/13.44=79.38%。备注:不涉及社保及公积金,收入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

湖南湖北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10%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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