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套路嫖”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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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套路嫖”判決書全文

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浙1002刑初35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XX),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於河北省隆堯縣,漢族,大專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店長,家住隆堯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現羈押於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某(綽號YY),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於山東省棗莊市,漢族,初中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技師,家住棗莊市山亭區。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現羈押於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鍾某某(綽號ZZ),女,1996年1月27日出生於廣東省五華縣,漢族,大專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技師,家住五華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7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AA),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於甘肅省西和縣,漢族,高中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技師,家住西和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綽號BB),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於河南省方城縣,漢族,初中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行政人員,家住方城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綽號CC),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於河南省方城縣,漢族,大學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行政人員,家住方城縣。2018年8月3日因進行淫穢表演被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派出所治案管理服務大隊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期間,因疫情原因中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婉貞及助理戴圓、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四合雅苑”系詐騙團伙,總部設在北京,該團伙招募人員,在全國各地設立網絡部、渠道部、資源部、客服部、財務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門和會所門店,實行統一管理。網絡部等製作會所宣傳網頁,通過在百度、360、美團等網站購買詞條、貼廣告等手段宣傳提供高端男士私密SPA會所,吸引男士點開網頁宣傳鏈接,通過網頁內嵌的聊天軟件將男士引入客服部門與客服人員聊天,客服人員使用美女頭像虛擬身份使用固定話術宣傳提供私密服務,暗示會所有性服務,吸引男士到會所門店進行消費。如男士有消費意向,客服人員將其信息發送給財務部門的轉接人員,轉接人員再將信息發送給男士所在地附近的會所門店工作人員,待男士到達會所附近後,由會所行政接至會所門店,由門店店長再次通過話術暗示會所內有性服務提供,讓男士提前支付消費款項、充值辦理會員卡的方式實施詐騙,隨後會所門店安排技師對男士提供無性服務的按摩、踩背等,當男士發現沒有性服務時,由技師或店長實施安撫,伺機通過暗示繼續充值升級會員等級才能享受性服務的方式誘使男士繼續充值,初次消費價格從1千元至幾千元人民幣(下略)不等,具體價格高低由店長根據男士表象來推薦,充值會員高達數萬元。至案發,該團伙主犯馬鵬飛因涉嫌在全國各地詐騙萬餘人合計1億餘元已被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偵查起訴。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6日,“四合雅苑”先後在臺州市椒江區實施詐騙。台州會所門店先後招募被告人王某某和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店長,主要工作是給到店的客人展開話術引誘,收款辦卡以及處理客戶投訴等;招募被告人趙某某、鍾某某、王某甲等人擔任技師,主要工作是給客人提供按摩、踩背等服務;招募被告人王某乙、孫某某等人擔任行政,主要負責接送客人。各被告人具體詐騙時間、人數和金額如下:(1)王某某於2019年3月20日到台州店擔任店長,至案發時涉案被害人計35人次,金額12.346萬元,全部款項均由王某某收取、保管。(2)趙某某於2018年12月22日到台州店任技師,期間有離開,3月5日回到該店,已查明的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5日至案發時涉案被害人計171人次,金額55.3026萬元,直接參與服務68人次,金額24.3806萬元,個人獲利2萬元。(3)鍾某某於2019年1月中旬到台州店任技師,期間有離開,2月12日回到該店,已查明的2019年2月15日至案發時涉案被害人計85人次,金額30.3058萬元,直接參與服務34人次,金額13.3208萬元。(4)王某甲於2019年3月6日到台州店任技師,至案發時涉案被害人計82人次,金額29.2618萬元,直接參與服務24人次,金額90.928萬元。(5)王某乙於2018年12月15日到台州店任行政,已查明的2月15日至案發時涉案被害人85人次,金額30.3058萬元,個人獲利1.2萬元。(6)孫某某於2019年3月14日到台州店任行政,至案發時涉案被害人53人次,金額18.6334萬元。

偵查期間到案被害人共23人,具體被騙的時間、地點、金額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周凌波通過美團客服聯繫,由行政人員接到紫薇花園14幢1單元1201室,被店長話術誘騙後用微信支付1288元,在接受技師服務時,又被誘騙刷卡充值8712元成為會員。2019年3月15日,周凌波再次聯繫後到該會所接受服務。

2.2018年12月27日,王青東通過網絡推送的網頁,添加了客服的微信,通過圖片、聊天等聯繫後,由行政人員接到藍庭花園46幢106號,被店長話術誘騙後刷卡支付4500元,在接受技師服務時,又被誘騙充值1萬元。同月31日晚,王青東再次聯繫至紫薇花園14幢1單元1201室,在接受技師服務時,被誘騙再次用支付寶充值1萬元。之後王青東又先後2次到藍庭花園和1次到紫薇花園接受服務。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有直接參與。

3.2019年2月15日,張某榮和羅某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店長誘騙後支付3960元,後對服務不滿意要求退款,店長以贈送1次服務解決糾紛。同年3月25日張某榮聯繫到該會所接受服務,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4.2019年3月10日,汪某林在藍庭花園46幢106號,由陳某某接待,被誘騙支付1980元,後在接受趙某某的服務中再次被誘騙支付8020元,共計被騙1萬元。

5.2019年3月11日,茅某帆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由鍾某某代為接待,被誘騙支付7980元,後由趙某某、王某甲提供服務。

6.2019年3月16日,王某世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陳某某接待誘騙其支付5980元,後由鍾某某提供服務。

7.2019年3月19日,泮某志等3人一起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陳某某接待誘騙其支付5940元,後由鍾某某、趙某某、王某甲等3人提供服務。

8.2019年3月20日,冉某豪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500元,由王某某接待,趙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9.2019年3月20日,陳某敏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900元,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10.2019年3月20日,陳某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服務,王某乙帶路。

11.2019年3月20日,張某友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5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和王某甲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12.2019年3月21日,戴某亦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千元,由王某某接待、趙某某提供服務。

13.2019年3月21日,陳某曄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5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服務、王某乙帶路。

14.2019年3月21日,陳某澤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888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服務,孫某某和王某乙帶路。

15.2019年3月21日,戴某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888元,由王某某接待並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事後戴某以報警要挾要求退款,經協商后王某某退款1800元,共騙取1088元。

16.2019年3月22日,沈某、楊某瓏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7760元,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和王某甲提供服務。

17.2019年3月23日,李某淵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先由王某某接待,被誘騙支付5000元,後在接受趙某某服務中再次被誘騙支付5000元,孫某某帶路,共被騙1萬元。

18.2019年3月24日,鮑某金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萬元,由王某某接待、趙某某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19.2019年3月25日,李某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3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20.2019年3月25日,戴某蛟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0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21.2019年3月26日,陳某強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5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22.2019年3月26日,李某衛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000元,由王某某接待、鍾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2019年3月26日16時2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鍾某某、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在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小區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區西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扣押作案工具:POS機刷卡消費單5張、價目廣告宣傳單4份、養生項目廣告宣傳單3份、價目牌2塊、POS機4臺、營業執照1份、金色小米手機1部、會員入會協議書1份、商品、消費項目客戶確認書、客戶退款申請表等。扣押6被告人手機11部,其中涉作案工具有:王某某金色華為手機、趙某某紅色華為手機、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金色小米手機各1部。

在審查起訴期間,上列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議。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贓款12.346萬元,扣押於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乙退出贓款1.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周凌波、張某榮、汪某林、茅某帆、王某世、泮某志、冉某豪、陳某敏、陳某、張某友、戴某亦、陳某曄、陳某澤、戴某、沈某、楊某瓏、李某淵、鮑某金、李某、戴某蛟、陳某強、李某衛等23名被害人的陳述,證人吳某、應林霖、陳某、石某的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銀行流水賬單、手機截圖(轉賬記錄、記鐘錶、四合雅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會所管理制度彙編、店長、模特、行政等工作職責、應急預案、報警案例、客訴案例分析及店內尺度防範、接待話術、各店分享經驗等)、銀行卡轉賬記錄、瑞銀POS機的交易記錄、租賃合同、房產證複印件、鐵路旅客訂票信息、公司登記基本情況、台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電子物證檢驗報告(附光盤4張)、深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的相關信息、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平安銀行提供的相關數據等電子數據、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同夥馬鵬飛的起訴意見書、情況說明及認罪認罰具結書、退贓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利用男士有嫖娼買性服務需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錢財,其中王某某涉案金額12.346萬元,數額巨大;趙某某涉案金額55.302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鍾某某涉案金額30.3058萬元,王某甲涉案金額29.2618萬元,王某乙涉案金額30.3058萬元,孫某某涉案金額18.6334萬元,均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有退贓情節,酌情予以從輕體現;被告人趙某某、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趙某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上述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乙有退贓情節,酌情予以從輕體現。考慮被告人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予以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辯稱,本案屬於新型犯罪,被害人以想獲得性服務為目的,動機不純,被告人對此類犯罪認識不深,王某某系初犯,涉案時間短,認罪認罰,已全部退贓並預繳罰金,請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系門店管理人員,接待被害人展開話術誘導消費,促使被害人落入詐騙圈套,是主犯,不宜適用緩刑,故對緩刑建議不予採納,其他所辯從輕情節與事實相符,予以採納。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辯稱,1.趙某某系從犯,其作為技師對詐騙沒有主觀能動性;2.認罪認罰,王某某的退贓應作為全案部分退贓應在趙某某量刑中予以體現;3.根據今年浙江省公檢法三家《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犯罪數額的認定,對普通業務員原則上認定從犯並以個人參與的詐騙數額作為量刑依據,同時參考其具體犯罪時間和收入,本案應參考此規定,以趙某某個人詐騙金額來作為量刑依據,對趙某某給予最大幅度的減輕處罰。審理認為,1.被告人趙某某等技師在服務被害人後,當被害人未得到性服務而表示不滿意提出退款等要求時,技師通過暗示誘騙被害人充值升級會員等方式繼續騙錢,服務的好壞,騙術的高低都會直接影響被害人是否繼續充值,故技師有主觀能動性;2.趙某某參與詐騙涉案金額達55萬餘元之多,王某某退出的贓款只是在案發前數天時間段還沒來得及上交的錢款,雖有交集,但相比王某某等同夥涉案金額極其有限,不影響同夥的量刑;3.解答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新規定,與本案線下實施犯罪有質的區別,本案雖線上引誘,但線下實施交易,指控未認定網絡詐騙已充分有利於被告人,且本案各被告人在一個門店裡共同協作完成詐騙,不能以各自被安排接觸的被害人作為犯罪對象來認定犯罪金額。故對關於主觀能動性、王某某的退贓影響趙某某的量刑、解答新規作為從輕量刑參考之辯均不予採納,其他所辯從犯、認罪認罰與事實相符,予以採納,對趙某某的量刑,公訴機關已作了最大幅度的減輕建議,本院依法予以採納。鑑於涉案被害人有某的,導致套路嫖犯罪出現,被害人的行為涉及違法,一定程度上可減輕被告人的罪責,故對被告人鍾某某的辯護人關於鍾某某系從犯、初犯、認罪認罰並積極預繳罰金、被關押一年四個月已有深刻反省,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關於王某甲系初犯、從犯、認罪認罰、無獲利、積極繳納罰金,被告人王某乙的辯護人關於王某乙無前科劣跡、系從犯、認罪認罰,被告人孫某某的辯護人關於孫某某系公司底層人員,參與程度不高、主觀惡性較小、是從犯、初犯、參與時間短、相對其他被告人作用和情節較輕,均請求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和量刑建議均予以採納。但對被告人孫某某的辯護人關於偶犯之辯不予採納,被告人孫某某明知詐騙犯罪,參與10余天卻不思離開,直至被抓,不是偶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十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元,由扣押單位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退出贓款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罰金和贓款限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退)。

三、被告人鍾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機四臺、POS機刷卡消費單五張、價目廣告宣傳單四份、養生項目廣告宣傳單三份、價目牌二塊、營業執照一份、會員入會協議書一份、商品、消費項目客戶確認書、客戶退款申請表等,手機七部即被告人王某某的金色華為、趙某某的紅色華為各一部、被告人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的金色小米各一部,以及無主金色小米手機一部,由扣押單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沒收,除POS機和手機外,其他物品予以銷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汪 霞

人民陪審員  韓希春

人民陪審員  阮雲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書 記員  邵貝妮

全國首例“套路嫖”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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