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拆除违法广告牌 净化城市视觉空间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大型户外广告、棚亭书报亭,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是违法违规的行为。4月15日,记者为此采访了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萍。

徐萍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徐萍律师解说,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预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记者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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