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評析販賣毒品案

律師評析販賣毒品案

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律師評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張某某經事先電話聯繫,至廣州市某賓館108號房間,以人民幣 1 000元的價格將重約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某。16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被在賓館守候的民警抓獲。張某某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2018年5月6日,檢察院以被告人販賣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將毒品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某,其行為顯已觸犯刑法,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某能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


[律師評析]

1.本案中被告人販賣毒品約1克,數量很少,為何仍要定罪判刑?

毒品的社會危害性是公認的,特別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在我國大陸出現了海洛因、病毒等新型毒品,由於這類毒品純度高,人吸食後對毒品的依賴性更強,成癮性大,危害更嚴重。為了打擊這類毒品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因此,被告人張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克,仍構成了販賣毒品罪,應當定罪處罰。

2.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並罰金是否恰當?

刑法第347條第4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克,歸案後能夠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依刑法第68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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