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贩卖毒品案

律师评析贩卖毒品案

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律师评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广州市某宾馆108号房间,以人民币 1 0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被在宾馆守候的民警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2018年5月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其行为显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评析]

1.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约1克,数量很少,为何仍要定罪判刑?

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是公认的,特别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我国大陆出现了海洛因、病毒等新型毒品,由于这类毒品纯度高,人吸食后对毒品的依赖性更强,成瘾性大,危害更严重。为了打击这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仍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当定罪处罚。

2.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是否恰当?

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归案后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刑法第68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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