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園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舉報獎勵辦法(修訂版)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反映舉報有價值且與疫情防控有關線索的社會群眾。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獎勵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獎勵條件、措施和程序進行。


二、獎勵的條件及措施


第四條 對舉報以下8類線索的社會群眾予以獎勵:

(一)舉報兩週內從河北省內下花園區以外返回人員,個人及親屬未向所在鄉街或社區(村)登記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返回人員除外,相關人員由單位統一管理),無明顯症狀的,獎勵30元;

(二)舉報兩週內從河北省外返回人員,個人及親屬未向所在鄉街或社區(村)登記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返回人員除外,相關人員由單位統一管理),無明顯症狀的,獎勵100元;

(三)舉報兩週內從重點疫區返回人員,個人及親屬未向所在鄉街或社區(村)報告刻意隱瞞,未實施居家隔離觀察,無明顯症狀的,獎勵300元;

(四)舉報兩週內從重點疫區返回人員,個人及親屬未向所在鄉街或社區(村)報告刻意隱瞞,未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出現發熱症狀,屬疑似案例的,獎勵500元;

(五)舉報兩週內從重點疫區返回人員,經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且不在掌握的數據庫內的確診病例,獎勵1000元;

(六)舉報在接受排查和流行病學調查時,不如實敘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觸人員,妨礙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的行為,獎勵1000元;

(七)舉報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電話、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方式矇騙群眾,騙取錢財的行為,獎勵2000元;

(八)舉報明知已經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或者隱瞞病情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獎勵3000元。


三、舉報方式及渠道


第五條 下花園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社會維穩組(區委政法委)受理舉報線索、交辦處置及落實獎勵工作。

第六條 採取電話舉報的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對象姓名、現居住地址等詳細情況。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接到舉報電話,應詢問清楚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立即交辦相關部門處置核實。舉報信息核實情況,相關部門書面反饋下花園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社會維穩組(區委政法委)。舉報電話:0313-5053424; 舉報時間:7:00—21:00。


四、附則


第七條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相應金額獎勵,特別重大關鍵信息將給予重獎。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情形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第八條 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其他情況。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的線索應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家庭的行為依法追究舉報人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盡事宜由下花園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社會維穩組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時廢止。


下花園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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