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存在四大風險,你瞭解幾個?

借名買房存在四大風險,你瞭解幾個?


新沂男子張嚴借用親朋名義購買了7間商鋪,其中1間登記在其姑父趙問名下。幾年後,趙問因欠款,該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張嚴以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近日,新沂法院駁回張嚴的訴請。法官表示,張嚴為規避限貸政策,借用趙問名義購買涉案房屋,由此產生的風險理應由其自行承擔。

2010年,張嚴要一次性購買10間商鋪。因受貸款額度限制,其中7間是其借用親朋名義購買。趙問是張嚴的姑父,張嚴借用趙問名義辦理了其中1間房屋的貸款手續。為避免糾紛,張嚴與趙問等約定,房屋實際購買人仍為張嚴,首付款由張嚴交付且在購房發票中明確註明購房人、交款人均為張嚴。購房後,張嚴找人將商鋪打通並裝修,後用於快餐店經營。此後,購房貸款由張嚴償還,經營期間的所有費用均由張嚴支付。

2015年元旦期間,趙問意外去世。趙問與所在單位糧食購銷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後新沂法院判令趙問妻子張紅及其子女趙靜、趙立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繼承趙問遺產範圍內償還本金42萬餘元及利息。糧食購銷公司向法院申請查封趙問名下商鋪。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糧食購銷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3月,張嚴向新沂市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並請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屬張嚴所有,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

新沂市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趙問,且至今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故應認定趙問系涉案商鋪的所有權人。張嚴與趙問之間借名登記契約,只在其內部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不能據此認定張嚴是不動產物權的所有權人。張嚴可以請求將涉案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該權利不能阻卻執行。

近日,新沂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張嚴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四大風險:

首先是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該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

第二,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第三,即使登記人認可,但如果其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保全,也可能導致房屋被查封。

最後,如果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

當事人借名買房往往是出於規避限購政策、保障性住房限購政策或者信貸政策等目的,借名買房的行為,實際上是對這些政策的架空,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非法因素。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因此,無論借名購買限購的普通商品房還是政策保障性住房或者商鋪,借名人只享有對登記名義權利人的債權,並不對這些房屋享有所有權,所以借名人確認所有權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來源: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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