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法宣传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根据《矫正法》的规定,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包括拟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等。
●一是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根据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三是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二、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直接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能对外独立履行刑事执行职能的机构。
(一)决定和接收
1、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委托,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
2、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举行宣告仪式。
(二)监督管理
1、制定矫正方案。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2、确定矫正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3、信息化核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
4、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矫正机构对法律规定的五类对象使用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专门电子设备。
5、提请减刑。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
6、外出审批。审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申请。
7、变更执行地的管理。矫正对象因迁居等原因确需变更执行地的,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并作出决定。
8、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考核奖惩。奖惩的方式包括表扬、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三)教育帮扶
1、开展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2、开展帮扶。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3、开展公益活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三、司法所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最基层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矫正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司法所接受委托的事项包括:
●一是接收委托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馈评估意见;
●二是组织入矫、解矫宣告;
●三是参与组织矫正小组,落实矫正方案;
●四是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六是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局矫正科供稿